美国袭击叙利亚的国际法分析

作者/编者:周丹伊、李秾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创作年代:2017
出处/来源:
学科分类:国际法学其他学科
文献语种:

摘要

1事件回顾 2合法性质疑 3安理会和“保护的责任”之思 4结语

关键词: 保护的责任 美国 叙利亚 联合国

正文

<strong>1</strong><strong>&nbsp;事件回顾</strong><br /> 美国7日凌晨对叙利亚一个位于霍姆斯附近的空军基地发动突然袭击,向该基地发射了50多枚战斧导弹,主要打击的目标包括飞机、飞机跑道、以及加油设施等。美国方面称,叙利亚政府4日对伊德利卜省一小镇的平民发动疑似沙林的化学武器袭击,造成数十名平民伤亡。美国等西方国家迅速将矛头指向叙利亚政府。<br /> 此前,特朗普在看到在化学袭击中丧生的儿童照片时,就感到十分愤怒,谴责巴沙尔政府的行为“令人发指”,“是人类的耻辱”,称对无辜民众使用化学武器已经“超越底线”。与此同时,美国常驻联合国代表黑莉此前曾威胁称,美方将采取单方面行动。<br /> 小贴士:<br /> 叙利亚危机是指从2011年年初开始的叙利亚政府与叙利亚反对派之间的冲突。2011年3月,15名少年因在学校墙壁上画反政府涂鸦被抓,以此引发了大规模的抗议示威游行,危及巴沙尔·阿萨德长达11年的铁腕政权,掀起一股反专制、反腐败的浪潮。政府镇压行动的不断升级,伤亡人数的持续上升,使得叙利亚危机成为国际社会日益关注的话题。<br /> 2013年,叙利亚于9月14日提交加入《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申请,同年 9月27日,联合国安理会15个成员国以一致赞成的结果通过了授权对叙利亚的化学武器进行核查和销毁的决议草案,重申了化学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在设立联合国关于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境内使用化学武器调查团的基础上,决定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不得使用、开发、生产、以其他方式获取、储存或保留化学武器,或直接或间接向其他国家或非国家行动者转让化学武器。<br /> 美国此举无疑是基于叙利亚违反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在蔑视安理会决议以及告诫的情况下,为保护叙利亚公民免受进一步化学武器的袭击,向叙利亚境内发射导弹。事件发生之后,除俄罗斯明确表示“美国对叙的军事行动视为是对主权国家的侵犯,也给国际联合反对恐怖主义行动造成了严重的阻碍”,多数国家均表示支持。然而,不可否认,美国私自发动导弹袭击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基础,是对国际法规则的严重僭越。<br /> <br /> <strong>2</strong><strong>合法性质疑</strong><br /> 首先,美国违反了禁止武力干涉原则。《联合国宪章》第2条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在《宪章》中,除自卫和安理会授权,各国均不能私自使用武力处理国际争端。此次袭击在化学武器是否来自叙利亚政府尚有争议的情况下,即使美国是基于促使叙利亚履行公约所规定的法律义务,也不能成为其使用武力发射导弹正当性的理由。然而,由于叙利亚公民因化武而遭受病痛的折磨,很多因此而丧失了生命,国际社会支持者认为此次行为“非法但具有合理性”。笔者认为,此理论是基于导弹的发射能有效阻止叙利亚化武的使用情况,并且其成效显著高于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美国投射的炸弹相继命中了房屋、医院、机场,从某种程度上造成了更多平民的受伤与死亡,因此此次行动暂时可以看作一次孤立的报复性轰炸,在目前尚不清楚此次行为是否有效推动了叙利亚境内人权保护的情况下,并不能以违反《宪章》为代价。<br /> 其次,美国在没有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私自行动,违反了“保护的责任”的规定。《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中,规定了主权国家保护公民的责任和义务。与此同时,宣言将“保护责任”限于“保护人民免受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这四种情况。并指出,当和平的手段不足以解决问题的时候,国际社会随时准备根据《宪章》和国际法的相关原则,通过安理会逐案处理。也就说,国家主权强调的是负责任的主权,一国公民人权的保护应当首先由国家主权管辖,体现了主权互不干涉原则。其次,国际社会将保护人权的最后一道防线赋予了安理会,当一国无能力建立正常秩序保护人权时,安理会作为联合国的执行机构,可以通过强制性措施敦促当事国或呼吁国际社会的共同关注。美国没有经过安理会的授权,绕开安理会进行军事行动,属于单边的人道主义干涉,违背国际法。<br /> 小贴士:<br /> 2001年,加拿大政府提议成立的“干涉与国家主权国际委员会”向时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提交了一份名为《保护的责任》的报告,使得“保护的责任”概念初步进入政治议程。随后这一概念被写进了《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被正式提上了联合国的议事议程。<br /> <br /> <strong>3</strong><strong>安理会和“保护的责任”之思</strong><br /> 从法律规范的角度来看,“保护的责任”中的许多议题仍然处于受争议的状态,这个概念更像是一个政治术语,而非法律概念。若要实现人权保护的规范化,则必须使得“保护的责任”的模糊标准变得明确。<br /> “保护的责任”第一顺位履行主体为国家。联合国的成果文件称,原则上,只有当国家明显无法履行其保护的责任时,国际社会才能采取集体行动。然而,“明显无法”的标准却是模糊的,反而会被一些履行不能的国家用于质疑集体行动的合法性。达尔富尔问题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在安理会会议中,一些国家用国家履行保护的责任的优先权来阻止国际社会对苏丹的进一步行动。他们认为对苏丹采取集体行动的时机尚不成熟,因为苏丹政府并没有“明显无法”履行保护的责任。可见,一条模糊的失败的标准会被主权国家的政府用作反对国际集体行动的借口。我们也有足够的理由猜测,这条模糊的标准也可能被大国用作干涉他国内政的借口。这次袭击事件中,在还没有确定化学武器来自政府时,在仅与4日化学武器事件爆发时隔3日之后,美国就对其实行了报复行为。因“明显无法“缺乏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当并没有足够多的证据证明叙利亚政府“明显无法”履行保护的职责,就单方面采取行动,从某种程度上将”保护的责任“变为“人道主义干涉行为”。<br /> 因“保护的责任”在实施方面存在缺陷,很可能被一国利用甚至滥用,从而影响世界的和平与发展。早在今年2月28日,在位于纽约的联合国总部,联合国安理会曾就英国等国起草的有关叙利亚化学武器问题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最终因中俄常任理事国的反对而未通过。两国均认为叙化武问题有关报告缺乏证据支持,对在叙利亚境内使用化学材料作为武器的调查仍在进行当中,现在得出最终结论为时尚早。有此可以看出,安理会并非对叙利亚有关化学武器问题不作为,而是对其进行了长期的调查。经过对该草案长达3个月的讨论之后,考虑到付诸表决会破坏正在进行的叙利亚问题日内瓦和谈,相关制裁措施会破坏叙利亚打击恐怖主义的能力,因此决定暂缓草案的执行。笔者认为,美国很有可能借此机会加强对中东的控制。众所周知,中东地区石油资源丰富,其战略重心对美国全球霸权影响巨大。一旦利用化学武器危及人权这一机会,对叙利亚进行持续的军事打击,有极大的可能性以此推翻叙利亚政权。因此,“保护的责任”因为其模糊的标准,为其提供了一个看似正当的理由。<br /> <br /> <strong>4</strong><strong>&nbsp;结语</strong><br /> “保护的责任”本身是有缺陷的。但是无论是否以保护公民为出发点,以“保护的责任”为由,都不能作为美国此次向叙利亚发动大规模导弹袭击的正当性理由。这次行动不仅违反了禁止武力干涉原则,也违背了“保护的责任”的内在要求,客观上违背了国际法和安理会的相关决议。<br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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