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东尼·卡蒂:当代国际法的问题根源与出路

作者/编者:史哲
作者单位:WELLS编辑部
创作年代:2017
出处/来源:“经略-法意”系列讲座
学科分类:国际公法学
文献语种:

摘要

2017年6月19日下午三点,由北京大学法治研究中心、重庆大学经略研究院主办,北京大学法律与公共政策研究会承办的“经略-法意”讲座第三场在北大法学院凯原楼307会议室成功举办。清华大学法学院郑裕彤讲座教授安东尼·卡蒂(Anthony Carty)应邀做了“如何理解国际秩序与国际法?”的讲座,讨论当代国际法的问题根源与出路。

关键词: 国际法 国际秩序 问题 出路 实证主义 自然法

正文

安东尼·卡蒂:当代国际法的问题根源与出路

文/史哲


2017年6月19日下午三点,由北京大学法治研究中心、重庆大学经略研究院主办,北京大学法律与公共政策研究会承办的“经略-法意”讲座第三场在北大法学院凯原楼307会议室成功举办。清华大学法学院郑裕彤讲座教授安东尼·卡蒂(Anthony Carty)应邀做了“如何理解国际秩序与国际法?”的讲座,讲座由清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所孔元博士后主持,清华大学法学院刘晗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陈一峰副教授和北京大学法学院章永乐副教授参与了讨论。

主讲人安东尼·卡蒂,1973年毕业于剑桥大学,获博士学位,历任英国艾伯丁大学法学院国际公法教授、香港大学包玉刚爵士公法讲座教授等职,现受聘于清华大学法学院,任讲座教授。卡蒂教授的研究兴趣主要集中于国际法理论、国际法哲学和国际法史等方向。2009年起,他开始研究西方国际法对近代以来中国的影响,在南海问题上,特别为中国仗义执言。其第二版《国际法哲学》(Philosophy of International Law)近期出版,此次活动即与听众分享他对于国际秩序与国际法的哲学基础的独特见解。

安东尼·卡蒂教授在做讲座

讲座开始,卡蒂教授交代了他自己研究的关注点与传统西方国际法研究的不同。传统西方国际法研究着眼于个人政治或经济的人权和商业贸易关系的技术层面,而他的研究则关注国家的全球互动,及国家的失败或崩溃所引起的后果。在他看来,没有国家间稳定的国际政治秩序,经济秩序就会土崩瓦解。而现在,国际法有一种衰落(decadence)的倾向,其内部先入为主,固步自封,因而需要诸多创造性的资源以应对挑战。

讲座现场

接着,卡蒂教授回溯了国际法面临着的种种挑战。二战后大批殖民地独立建国,迫使西方在海洋法等问题上做出让步。但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在1960与1970年代对新经济秩序的追求失败了。1970年代以后,商业利益驱使西方坚持经济发展的新自由主义(neo-liberal)市场经济路径,WTO正是对这一路径的强化,这挫败了发展中国家对各民族发展权的要求。发展权作为经济自决权必须由国家来保证,中国在倡导发展权方面扮演了重要的与西方相抗衡的角色。

当下,新自由主义的全球化已经遭遇到了严重危机。经济生产和剩余资本转向东亚,西方则面临失业和财富流失的危机及由此产生的民粹主义。但当前的危机不仅是经济危机,气候变化危机也与之相关,如何处理两个方面的关系,目前并无世界共识。

为什么这个世界会处于如此的混乱之中?卡蒂教授认为,首先,世界上没有一个被广泛接受的全球价值或伦理体系来限制国内或全球的经济增长和财富扩张,因而会产生资源枯竭、环境污染、分配不均等一系列问题。悖谬的是,西方消费(包括武器工业)的基础并不是本国的税收,而是中东和东亚的金融信用,这成为全球不稳定性的巨大来源。其次,超级大国美国既不受联合国的限制,也不遵守联合国宪章关于使用武力的基本规范。自1990年代早期以来,美国认为某个政策目标是可欲的,其军事能力就被用以实现该目标。

第三个方面,关于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西方主导的看法是,它是旨在摧毁衰落的西方的宗教狂热教义;但另一种看法是,伊斯兰原教旨主义是西方对穆斯林中东经济和政治发展所进行的干预的衍生品,真正的发展只有通过将西方驱逐出中东,推翻与西方在军事和经济上紧密结盟的阿拉伯君主制才能实现。但西方不可能接受撤出,冲突因而不断升级。

最后,当前形势的基本特点是人们在全球问题和国内问题上都日益狂热和固执己见。英国“脱欧”、特朗普上台和北朝鲜局势等都是如此。华盛顿、伦敦等地不再是自由辩论的港湾;诸多国家日益转向威权(authoritarian)统治,在西方眼里土耳其就是这样一个例子。

对于这些问题,国际法无能为力,问题何在?卡蒂教授的《国际法哲学》的核心,就是批判居于主导地位的法律实证主义,并且试图复兴一种自然法理论。

国际法体系是建立在国家的同意基础之上的,这可以回溯到启蒙运动和瓦泰尔(Emer de Vattel)的《万国公法》(Law of Nations)。在国际法看来,国家的同意要么通过条约,要么通过国际习惯法表现出来。但是对于条约而言,纸面协议如何解释(interpretation)是个问题。瓦泰尔给出的解决方案是战争,但是1945年后,战争被禁止作为解决争端的合法手段。所以在凯尔森看来,国际法不是一个法体系,因为它不具有解决争端的可行方式。

至于国际习惯法,同样存在很大的问题。习惯(custom)必须通过国家实践(practice of states)表现出来,但是并不存在识别何者构成这一实践的程序性规则。更根本的问题是——正如国际关系学奠基人汉斯·摩根索(Hans Morgenthau)所指出的,国际法庭援引习惯时,并不证明其存在,而仅仅宣布他们所偏好的东西为习惯法。最近臭名昭著的例子就是菲律宾南中国海仲裁庭的作为。所以,国际法在当代外交中的作用就是“法律战”(lawfare),各个国家滥用国际法,将它们的对手描绘为违反国际法,而将他们所喜好的说成是国际法。法律实证主义被个人主义哲学的恣意性(arbitrariness)和主观性所吞噬。

法律实证主义更深层次的问题根源在于,首先,旨在满足经济关系和个体国家安全需要的国际法律秩序并不能适应利益的变动。所谓习惯,往往只是反映一时的国家强弱对比。没有任何证据显示条约或习惯能构成对权力的约束。

其次,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哲学切断了个人与共同体的联系,假定个人意志通过契约为国家奠定基础。从这种观念看,国际法是民族之间的契约,如同宪法是个人之间的契约一样。这一观念的代表就是提出“永久和平”的康德。但这理论只是一种使人失去个人、社会与历史认同的假设性建构。

第三,替代的国家理论基础,是霍布斯式的个人,相互恐惧的个人只有在强大的国家那里才能找到安全。然而,由于在国际层面并没有建立起利维坦,于是国际关系领域恐惧盛行。

最后,在经济层面,有必要探索经济活动和竞争的真正根本。启蒙运动的经济关系图景将贸易描绘为遵循比较优势原则的竞争,开放、不受阻碍的自由竞争将使得有才能者胜出。而另一种理论则认为,事实上大多数国家都可以生产他们所需要的一切,贸易的本质是通过对世界市场的单独完全控制以实现对别国的宰制和取代。换而言之,贸易生产恐惧,比如,中国和德国巨大的贸易顺差就让美国恐惧,中国“一带一路”通过中亚向欧洲扩张也是一样。


鉴于法律实证主义无法面对当下世界的一系列问题,卡蒂教授主张回到自然法。自然法可以基于基督教或希腊的宇宙论,但这种宇宙论并不是普遍的。自然法也可以指向对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中庸之道”的探求,这种探求使得人能拥有良好教养(good tempered)、通情达理(reasonable)、善于交际(sociable)、克制、力求平衡与和谐。这在海洋划界和投资争端中得到了承认,但并未在整个国际法学科系统适用。全球经济冲突、气候危机和恐怖主义植根于国际体系的系统性缺陷。摩根索就提出国际争端解决的“合理的人”(reasonable man)路径,这在卡蒂教授看来与他的努力方向相一致。

摩根索呼吁古典国际法原则的复兴,而卡蒂教授认为原则能起积极作用的核心在于教育。而教育系统的核心是初高中教育,所以卡蒂教授特别强调初高中教育在法学研究改革中的核心作用。西方有三种类型的教育:自然科学方法的,研究因果关系和经验研究;历史性方法的,包括文本分析;阐释学、辩证法和对话性方法的。三种教育中,最后一种现在最弱,亟待复兴,这种教育意味着自我反思和与他人的论争性交流。个人的主体性并不是最高的,最终的判断标准,仍然是从格劳秀斯到孟子都会赞成的reasonable person的概念。

最后,卡蒂教授指出,他的著作《国际法哲学》的核心是重构国际法中的国家观念,以使前述第三种教育智识训练成为可能。法律原则(legal doctrine)属于第二种智识活动,政治科学则属于第一种。卡蒂教授反对两种国家理论,其中一种理论将国家的存在视为是与法律秩序无关的单纯事实,另一种是个人主义的契约理论,它视国家为一个法人团体,一个没有道德认同或道德良心的法律实体。在卡蒂看来,国家是一个由镶嵌在历史之中的活生生的人们所构成的历史共同体,他们与那些他们仅仅一知半解的国家共处。卡蒂教授认为,唯有通过第三种智识活动——对话、论争性的辩证——才能实现理解。

刘晗副教授点评

卡蒂教授报告完毕,刘晗副教授首先进行了点评。他认为,在西方当代国际法研究中,卡蒂教授的观点和方法独树一帜,《国际法哲学》是国际公法领域内批判性研究的重要著作。此外,刘晗副教授指出,宪法与国际公法在法律的实施方面有一些相似的问题,卡蒂教授对国际法的批评,其实某些方面也适用于宪法;卡蒂教授强调国家是一个历史与文化的共同体,国际法的教育离不开对国家的历史与文化的探讨,这一点非常值得深思。

陈一峰副教授点评

陈一峰副教授作为国际法学者,对卡蒂的批评表示赞同。他很赞赏卡蒂教授将法教义(legal dogmatics)与法律原则(legal doctrine)区分开来,他认为把国际法教条化确实会限制我们反思批判、抵制不义(injustice)以及重新想象世界秩序的能力。国际法学界对于国际法有多种不同的学说,但是都深刻地受到了实证主义的影响,具体表现为过分形式主义、国家中心主义和司法机构中心主义。卡蒂教授认为,以裁判为中心的(tribunal-centered)国际法路径无法有效解决当下国际法面临的系统性问题,陈一峰老师表示赞同。国家中心的(state-centered)国际法路径则使得国际法学术(scholarship)降格为对国际实践和现状的记录(register),限制了国际法学者进行反思和批判的能力。陈一峰老师认为,卡蒂教授主张在国际法学研究重新引入自然法观念,是要对现有的国际法学实证主义传统加以反思和改革,重构国际法学知识图景。

章永乐副教授戏称以自然法为思想归依的卡蒂教授是一个受到马克思主义影响的西方“新儒家”。中世纪和近代早期的自然法思想有着深厚的神学背景,人镶嵌在巨大的存在之链(the great chain of being)中,遵循可由正确的理性发现的事物的内在尺度或法则。但随着主体成为实体,存在之链断裂,法日益成为主体的意志产物,而非事物本身的内在尺度。自然法衰落之后,人性(human nature)的观念一度取代自然法成为国际法的理论基础,但文化人类学的兴起使得这一基础也遭到了动摇。卡蒂教授试图在一个充满不确定的时代重新为国际法提供一个新的理论基础,思考“自然法”的当代形态。关于卡蒂教授的研究方法,章永乐老师提示大家特别注意他对档案的发掘和解读,这使得他能够理解谁是真正的决策者,从而对种种形式主义的国家理论提出批判。同时,章老师回顾了近代中国的思想流变,提出中国语境中的“国际法哲学”问题。

安东尼·卡蒂教授回应点评并回答提问

最后,卡蒂教授对三位评议人的点评进行了回应,对听众的提问进行了回答。他认为宪法和国际法确实是分不开的,国际法理论总是建立在一定的国家理论基础之上。他探讨了在书中提到的保罗·利科的承认理论与国际法之间的关系。至于中国对国际法的贡献,卡蒂教授认为哲学观念上,中国的阴阳循环时间观优于西方的线性时间观,这会导致不同的政策取向,而当今世界秩序正处在深刻的转变过程之中,中国已经深深地嵌入这个世界,今后必定会为国际法做出很多贡献。


本次活动为北大法治研究中心与重庆大学经略研究院合作举办的“经略-法意”系列读书活动第三场。除在北京举办的“经略-法意”系列活动之外,重庆大学经略研究院还将支持在重庆、上海两地举办面向公众的读书与理论研讨活动,合称“经略·中国道路”系列活动。期待大家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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