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仲裁案庭外法理斗争:回顾与展望

作者/编者:马新民
作者单位:中国外交部条法司、中国海洋法学会
创作年代:2017
出处/来源:《边界与海洋研究》2017年第4期
学科分类:国际公法学
文献语种:

摘要

南海仲裁案所谓最终裁决对我国的不利影响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我们需要做好未来南海仲裁案法理应对工作。要充分认识国际法具有的“维护公平正义”和“政治权力工具”的双重属性,学会运用国际法为国家利益和需要服务——在深入揭批所谓裁决的同时,更加积极地参与国际法进程,在国际法议题设置、条约制定、习惯国际法形成、一般法律原则的确定以及国际法的解释和适用等方面更加有所作为,宣介中国的国家实践、“中国政策”和“中国理念”,不断增加中国对国际法的塑造力和影响力。

关键词: “南海仲裁案” 南海争端 菲律宾 中国外交 国际法

正文

概要

菲律宾于20131月单方面就中菲有关南海问题提起所谓强制仲裁。自那时起,应对南海仲裁案一直是我国外交工作的重点。2016712日仲裁庭作出所谓最终裁决后,该案在法律程序上告一段落,一场“闹剧”已经落幕。政治上,从稳定周边大局和南海形势出发,我们需尽快翻过“仲裁案”这一页,但在法律上,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尽管我们不承认裁决的法律效力,但有关国家绝不会放弃利用所谓仲裁裁决做文章,也不能排除有些国家可能会利用裁决或仿效菲律宾对我国提起新的仲裁或司法程序。仲裁裁决对我国的不利影响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如何从法律上批倒南海仲裁案裁决,仍然任重道远。关于下一步法律应对问题,笔者认为需要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方向性问题:

(一)充分认识国际法的双重性,认清南海仲裁案的政治案件本质

国际法的双重性表现为,国际法既是国际公平正义的象征,也是政治工具。国家利益是各国运用国际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国际法是什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为谁所用,由谁解释,站在何种立场、基于何种利益和价值观来判断。各国都是根据自己的利益需求和价值观,推动形成对自己有利的国际法规则,对国际法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国际法从制定到解释和适用,都充满了国家权力的较量、利益的竞争与价值观的博弈。

国际法的双重性启示我们,既要把国际法当作维护国际公义的“金科玉律”,也要把国际法当作为国家服务的政治工具。我们要学会在运用国际法为国家利益和需要服务的同时,始终站在道义的制高点,营造一个关于通过法律维护国际公平正义的动人情景剧,更优雅地实现国家利益。

国际法的双重性也启示我们,国际法规则不是一些一成不变的教条,并非非黑即白。由于国际法的制定和确立没有统一的全球性立法机关,国际法也缺乏统一的全球性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加以解释、适用和执行,通常情况下国际法是由各国自我解释和适用的。因此,国际法的内容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在不少情况下存在不同解释和适用的空间。我们在运用国际法时,要善于趋利避害,以维护国家利益、国家政策和价值观为目的,寻找于我有利的法律依据,包括在证明国际条约、习惯国际法和一般法律原则的国家实践时,选择符合我国利益和需求的实践和学说。

国际法作为国家重要的政治、外交工具,是维护国家权益的“国之重器”。它既可为我国所用,作为我国维护国家利益和价值观的利器,也可能成为他国牵制我国权益的工具。因此,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不仅是一场重大的法律斗争,更是一场重大的政治斗争。它完全是菲律宾等有关国家精心策划、蓄意挑起的针对我国南海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法律战”。在法律上,菲律宾南海仲裁案裁决在程序和实体问题上均存在重大谬误,完全“一边倒”,明显有违客观公正,是国际案例中典型的反面教材。

(二)深入揭批两个裁决,打掉其所谓合法性和权威性

   前国务委员戴秉国曾评价道,所谓仲裁裁决就是“一张废纸”。我们必须从法律专业角度深刻揭示仲裁裁决的谬误和荒唐,将它批倒批臭,使其无法获得多数国家和国际法界的认可,使后面案件的当事方和国际法庭唯恐避之不及,从而让该裁决在事实上成为“一张废纸”。

对仲裁裁决,我们应在战略上藐视,战术上重视。要全面分析裁决,一方面,我们要深刻认识裁决对中国利益以及对国际社会整体利益的危害,有针对性地予以揭露、驳斥和消毒;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裁决中明确声称“不处理南海岛礁的领土主权归属”、“不在中菲之间进行海域划界”、“不处理南海的历史性所有权”等表述,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服务我国涉南海相关法律斗争。

揭批仲裁裁决首先要占据政治、道义和法律制高点,真正做到“政治上有利、道义上有理、法律上有据”。

揭批仲裁裁决的谬误,要“破”与“立”结合,以“破”为主,兼而有立。为维护我国在南海的海洋权利和国际海洋法制度的权威,我们需要“立”一般国际法上的历史性权利制度和远海群岛制度,也需要“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的岛屿制度,还需要坚守《公约》第十五部分规定的海洋争端解决制度的目的、宗旨和立法原意。

在法律依据上,揭批仲裁裁决的谬误,应立足于“现有法”,但也不能忽视“应有法”。以“现有法”为主,辅之以“应有法”。“现有法”主要是指《公约》、习惯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同时司法判决、权威公法学家学说也可作为参考。“应有法”主要是指国际公平正义理念和国际通常做法。

在批驳方法上,规则和价值两个层面并重,兼顾政治和法律分析两个方面。一方面,要从法律规则方面找裁决存在的问题,如仲裁庭在适用条约解释规则、国际司法或仲裁判例、证据采信规则等方面存在不少错误,需要在系统梳理的基础上进行批驳;另一方面,要挖掘规则背后的政策取向和价值观。如果我们稍加分析,就不难发现,仲裁裁决的字里行间都渗透着仲裁员价值取向和政策选择的蛛丝马迹。

在批驳内容上,要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展开批驳。在程序问题上,仲裁庭裁定其对菲律宾第1项至第14项诉求均有管辖权。相关裁定主要存在四大错误:一是超越《公约》规定的属事管辖范围;二是侵犯当事国自愿选择程序解决争端的权利;三是错误否定当事国依据《公约》排除适用强制程序的效力;四是背离国际裁判机构处理可受理性的一般规则和实践,默许和纵容菲律宾频繁变更诉求以及在程序后期新增诉求。在实体问题上,仲裁庭全盘否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利,相关裁决主要存在五大错误:一是错误地将《公约》作为缔约国海洋权利的唯一依据;二是错误地否定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三是错误地否定我国南沙群岛、中沙群岛作为大陆国家远海群岛的法律地位;四是非法篡改《公约》第121条第3款关于“岛屿”的认定标准;五是仲裁庭基于南沙群岛相关海域属于菲律宾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虚假事实和非法前提,或通过错误定性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等,错误认定我国在南海的有关活动非法。

此外,仲裁庭所作裁定不仅危及中国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而且具有明显的溢出效应,对国际法治构成严重挑战。

(三)“当前”与“长远”结合,打好法律持久战

当前,除了打好批驳裁决的攻坚战外,还应加强对强制仲裁、强制调解等强制程序的研究,妥善应对可能的各种涉华争端。同时,推动在国内立法、执法和司法领域采取务实行动,强化我国维护南海权益的国家实践。立法上,我们可以探讨在1992年《领海及毗连区法》、1998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以及20167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声明》等法律和政策文件的基础上,如何进一步强化我国南海海洋权利主张,特别是将大陆国家远海群岛制度和南海历史性权利等进一步落到实处。执法上,一方面,针对仲裁庭在南海历史性权利、南海岛礁地位、我国海上行动等方面作出对我不利的裁决,以及美国及其部分盟国和部分南海沿海国以“执行裁决”为借口在南海滋事,我们宜排除干扰,积极稳妥、依法加强南海重点海区的管控力度,坚决防止其明里、暗里坐实裁决;另一方面,我们要通过海上执法进一步强化我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南海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各自的整体性等具体主张。司法上,依法主张和行使在南海海域的司法管辖权,积累对我有利的国家管辖实践,通过司法手段维护国家利益。

国际诉讼或仲裁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法律战争。要赢得这场法律战,就要立足长远,逐步打造中国的国际法律共同体,并逐步建立体现中国国家实践和价值观的国际法法理(Jurisprudence)。国际法对中国而言是“舶来品”。相比西方国家,我国的国际法力量薄弱,话语权和影响力有限。要改变这种现状,就必须多措并举,从国际法教育、科研、人才培养、执业等方面综合施策,全方位打造与我国国际地位和实力相称的国际法学术和实务人才队伍、理论学说和国家实践。

同时,可推动通过国家实践或对《公约》的解释和适用发展国际法。目前,不少国家和许多国际法学家都认为仲裁庭对《公约》第121条第3款有关岩礁的解释犯了错误,有人提出可以推动通过国际司法机构发表咨询意见的方式,也有人提出通过国际法专家专门就第121条第3款的解释发表一项共同声明,发展相关国际实践,还有人提出呼吁国际社会正视《公约》需要完善之处,适时推动国际社会通过定期审查、修约、制订新的执行协定和发表共同解释性声明等方式对《公约》相关规定作出适当调整。这些提议都值得研究。

在海洋事务和海洋法问题上,我们既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也面临史无前例的机遇。我们国际法学者应抓住这一历史机遇,更加积极参与国际法进程,在国际法议题设置、条约制定、习惯国际法形成、一般法律原则的确定以及国际法的解释和适用等方面更加有所作为,宣介中国的国家实践、“中国政策”和“中国理念”,不断增加中国对国际法的塑造力和影响力。建设一个对国际法有强大影响力的创新型大国,不仅是我国走向世界大国的必然要求,也是必由之路,中国国际法学者应该为此作出更大的贡献。

阅读全文

备注

2017年1月18日,受外交部条法司委托,由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 权益协同创新中心和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共同主办的“2017年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专题研讨会”在武汉大学召开。外交部条法司马新民副司长就在南海仲裁案法理斗争中中国外交部门和国际法学界所做的主要工作以及我国未来的工作重点作了主旨发言。本文特摘其发言的主要内容做适当编排予以刊发。在线阅读为概要,附件为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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