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特殊301报告》

作者/编者:杨国华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
创作年代:不详
出处/来源:
学科分类:国际经济法学
文献语种:

摘要

2018年4月27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发布《特殊301报告》,将12个国家列入“重点观察名单”(中国、阿尔及利亚、阿根廷、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印度、印尼、科威特、俄罗斯、乌克兰、委内瑞拉),24个国家列入“观察名单”(巴巴多斯、玻利维亚、巴西、哥斯达黎加、多明尼加共和国、厄瓜多尔、埃及、希腊、危地马拉、牙买加、黎巴嫩、墨西哥、巴基斯坦、秘鲁、罗马尼亚、沙特阿拉伯、瑞士、塔吉克斯坦、泰国、土耳其、土库曼斯坦、阿联酋、乌兹别克斯坦、越南)。中国连续14年列于“重点观察名单”,USTR认为中国存在诸多问题值得关注,将依据306节持续监督中国。

关键词: 中国 美国 贸易战 特别301调查 301 知识产权 商业秘密 假冒 专利

正文

(一) 内容概要

2018427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发布《特殊301报告》,将12个国家列入“重点观察名单”(中国、阿尔及利亚、阿根廷、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印度、印尼、科威特、俄罗斯、乌克兰、委内瑞拉),24个国家列入“观察名单”(巴巴多斯、玻利维亚、巴西、哥斯达黎加、多明尼加共和国、厄瓜多尔、埃及、希腊、危地马拉、牙买加、黎巴嫩、墨西哥、巴基斯坦、秘鲁、罗马尼亚、沙特阿拉伯、瑞士、塔吉克斯坦、泰国、土耳其、土库曼斯坦、阿联酋、乌兹别克斯坦、越南)。中国连续14年列于“重点观察名单”,USTR认为中国存在诸多问题值得关注,将依据306节持续监督中国。

在中国报告部分,美国的担忧不仅在于中国法律有缺陷、执行不力,还在投资和其他监管要求,如通过促进本国公司收购外国技术等方面,损害了美国和其他国家合理坚持的互惠、公平竞争、透明度和可预见性,且政府官员以中国的经济发展阶段作为借口,缺乏解决问题的承诺,动摇了美国对其解决问题的信心。

美国肯定了中国取得的部分进展,包括:

1. 建立知识产权法院以及互联网法院,提升了裁判专业性、效率以及标准一致性。但是USTR认为仍然存在不足:如地方利益集团等仍然影响法院的独立、证据文件的认证要求繁琐、举证方式的欠缺和损害赔偿不足等。

2. 中国食药监总局去年发出一系列征求意见稿,解决不公平的商业使用,加强信息保密等措施。但USTR认为如何落实尚不清楚。

3. 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成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但USTR认为是否能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尚不清楚。

报告认为,中国存在问题分为八大部分:商业秘密问题、假冒商品制造销售和出口问题、电子商务的盗版假冒问题、专利相关政策、著作权法修订停滞、技术转让问题、安全可控政策、其他关注。

1. 商业秘密问题。美国指责中国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商业秘密对象过窄,缺乏对商业秘密的诉前保全规则,举证责任转移问题没有立法确认。此外,还面临着如何保障司法决策的一致性,避免向政府监管机构和司法部门等泄露商业秘密,追究刑事责任方面的障碍。

2. 假冒商品的制造、销售和出口问题。美国肯定了中国海关总署的合作,但指出中国仍是最大假冒产品的出口国。在商标抢注问题上,尽管工商总局已经做出了改革,但仍未解决恶意抢注商标问题。

3. 电子商务中的盗版和假冒问题。美国认为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中存在大量盗版和假冒商品,这也是阿里巴巴的“淘宝”被列在2017年恶名市场名单中的原因。2017年的《电影产业促进法》没有为电影盗摄提供有力制裁。《电子商务法(草案)》也未回应美国的担忧。首都版权产业联盟和百度云都为清除网络盗版作出努力,但是侵权网站仍然猖獗。在市场开放方面,《外商投资指导目录》并未向外商开放音像制品、在线出版等领域,其他法律也限制了外商在电影电视行业的参与。虽然2017年国家版权局开展“剑网”行动,但是盗版移动应用软件问题仍然严重。

4. 专利相关政策方面。美国认为中国《专利法(第四次修订稿)》过度强调行政执法,没有具体制定信息披露义务,未能阐明专利权人的排他权延伸到出口制造领域,并且专利新颖性的宽限期与国际实践不符。《标准化法》未能确定标准制定过程中国内参与者和国外参与者平等待遇,也未明确标准相关的版权和专利是否会被尊重。《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也引发美国担忧。2017年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没有得到落实。食药监总局第52535455号草案有很大进步,但《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对“新药”的定义与55号草案不符,使得外国制药公司处于竞争劣势。

5. 著作权法修订停滞,且尚需完善移交刑事检察起诉的规则。

6. 强制技术转让与窃取敏感商业信息。该部分已经被301调查所覆盖。

7. 安全可控政策。中国以网络安全为理由,迫使美国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向政府披露敏感的知识产权,或者有本地化要求。《网络安全法》不仅有上述两个问题,还限制跨境数据流动,损害依赖云计算平台提供服务的美国企业利益。此外,相关措施诸如《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中如何进行网络安全审查、标准草案运用不恰当的基准等问题都引起美方担忧。未来中国可能以安全问题为由设置壁垒,歧视外国企业,并强迫披露关键知识产权。

8. 其他关注。其他的关注包括:地理标志(GI),政府和国企使用正版软件,《商标法》中的异议审查中存在没有适当考虑市场实际情况、双方协议、繁琐的文件要求,以及删去异议不成立时的异议复审程序,对恶意抢注中合法权利人的保护不利。

特殊301报告是USTR依据1974年《贸易法》182节(19 U.S.C. 2242),将某些未能充分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或在市场准入方面未能公平公正对待美国的国家,以及没有与美国展开真诚的谈判并在双边或多边谈判中作出显著的进步的国家,依据情况列入“重点观察名单”(Priority Watch List)或“观察名单”(Watch List)上。即使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但仍有可能被认定为未充分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特殊301报告》一般在《贸易评估报告(National Trade Estimate Report)》发布后30天内发布。2015年《贸易便捷及贸易执法法》要求USTR对在“重点观察名单”上超过一年的国家采取行动,且在必要情况下总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依据306节(19 U.S.C. 2416),USTR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向WTO争端解决机制起诉、制定报复清单、谈判等。USTR一般采取的行动包括:与美国利益相关者、美国国会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建立密切联系,确保美国政府能够充分了解相关问题的全部内容;同贸易伙伴围绕其知识产权体制进行广泛讨论;与知识产权问题的利益相关者建立充分联系,并保证透明度;为列入“重点观察名单”至少一年的每个国家制定行动计划并设定基准,并在重点知识产权问题上取得进展;以及研究美国政府可以提供的援助。

特殊301报告与此前的一般301调查不同之处在于,一般301调查领域较广。如果USTR认为某国立法、政策或做法是“不合理的”或“歧视性的”,给美国商业造成了负担或限制,并且美国采取行动是适当的,那么就有权采取所有适当可行的行动。301调查在领域上可以是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或者是投资,但特殊301主要是针对知识产权问题。


(二) 中国政府回应

428日,商务部条法司负责人就美发布《特殊301报告》做出回应:长期以来,美方单方面对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评判和指责,缺乏客观标准和公正性,受到有关国家的普遍反对。在今年的报告中,美方罔顾客观事实,继续将中国列入“重点观察国家”名单。中方对此表示反对,并敦促美方认真履行中美双边承诺,尊重事实,客观、公正、善意地评价包括中国在内的外国政府在知识产权方面付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效。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将其作为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作为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的最大激励。多年来,中国持续完善立法,不断加强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力度,相关制度和保护水平符合国际通行规则。同时,中国坚持扩大开放,推行负面清单制度,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努力改善外商投资营商环境。

随着新技术和全球价值链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人类创新发展面临的共性问题。中国愿与世界各国一道,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共同应对挑战。[1]


(三) 法律文本及报告原文

1. 特别 301法律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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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USTR《特别301报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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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18429日初稿)



[1] 商务部回应:点此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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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附件说明: 附件1 - 此文献正文; 附件2 - 《特别301报告》英文报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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