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取得人对第三人物上损失所负的出租人责任(张学哲 编译 张双根 校)

——《联邦最高法院民事判例集》(BGHZ),第49卷,第350页以下

作者/编者:张学哲 编译 张双根 校
作者单位:
创作年代:2006
出处/来源:Wells-燕大元照
学科分类:民法学
文献语种:中文

摘要

判决要旨: 1.不动产租赁期间不动产所有权发生移转的,在发生移转后承租人因租赁物之瑕疵而受有损失时,即使该瑕疵在与出让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就已存在,且不动产取得人[对损害之发生]亦无过错,不动产取得人对承租人的损失仍应承担责任。 2.商用房屋之承租人为实现其营业经营目的,有权在所承租之房屋内放置[不属于自己的]物品时,该物品的所有人就其物品所遭受的损失,对出租人享有独立的租赁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附保护第三人效力之合同)。

关键词: 《德国民法典》 不动产 租赁 所有权 承租人 瑕疵 损害赔偿请求权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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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文献为PDF格式,中文,共10页。本文为《中德私法研究》第2卷“间接占有与善意取得”主题之单篇文献,编译者张学哲系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教师;校者张双根系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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