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林:论中国法上强制性规定概念的统一性

——兼评金可可教授《强行规定与禁止规定》

作者/编者:耿林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创作年代:2016
出处/来源:Wells-燕大元照
学科分类:民法学
文献语种:中文

摘要

无论是直接对所缔结的合同效力予以否定的规定,还是间接涉及否定合同效力的规定,只要它们带有狭义的“命令”效果,即要求当事人在某种程度上或在某些方面必须遵守,否则将面临一定的不利法律后果,均属于“强制性规定”,或称“强制性规范”“强制规范”。这是一个广义的、统一的强制性规范概念,它摈弃了区分理论下与传统狭义强制性规范对立的“禁止性法律”概念。此广义概念涵盖了传统的狭义强制性规范(iuscogens),以及其他各种下位的具体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广义概念可根据强制的要素、强制与法律行为关系的密切性以及强制的适用领域等,再加以分类。一个统一的广义强制性规范概念更有利于我国从强制特征的全局上去认识此类规范的本质。

关键词: 强行法 强制性规范 强制性规定 任意性规范 法律上的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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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文献为PDF格式,中文,共16页。本文为《中德私法研究》第13卷“合同因违法而无效” 主题之单篇文献,作者系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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