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圣平: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的顺序利益和免责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2016]民终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评释

作者/编者:高圣平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创作年代:2017
出处/来源:Wells-燕大元照
学科分类:民法学
文献语种:中文

摘要

同一债权既有人的担保又有物的担保,在担保权可得行使时,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这里的“约定”,应是当事人之间关于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之间责任顺序、责任分担范围的约定,而不是实现担保物权的约定。在解释论之下,我国实定法并不承认保证人与物上保证人之间的求偿关系,在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形,当事人如无上述约定,债权人应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债权人放弃该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当事人如有上述约定,债权人应当按照该约定实现债权,债权人放弃该物的担保的,对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不发生影响。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如无上述约定,债权人可以选择向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放弃物上保证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对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发生影响。如承认保证人与物上保证人之间的内部求偿权,如无相反约定,债权人放弃物上保证人的物的担保,保证人在物上担保人应分担份额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关键词: 人的担保 物的担保 保证人的求偿权 担保物权的放弃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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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文献为PDF格式,中文,共42页。本文为《中德私法研究》第16卷“混合担保” 主题之单篇文献,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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