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洪兵: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

作者/编者:陈洪兵
作者单位:
创作年代:2015
出处/来源:Wells-燕大元照
学科分类:刑法学
文献语种:中文

摘要

“面对我国公务腐败的严峻形势和惩治腐败的迫切需要,如何通过本罪(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引者注)解释,加大打击腐败分子力度,是摆在学者们面前的新任务。”我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早出现于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当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在此基础上,1997年《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修七》)将该条文进一步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关键词: 法学 刑法 专题研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刑事法评论 北京大学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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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自刑事法评论(第36卷)_00(1).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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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文献为PDF格式,中文,共34页,本文献为北京大学刑事法理论研究所《刑事法评论》第36卷,"专题研究"栏目之单篇论文。作者系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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