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国际合作机制 打造“一带一路”升级版

作者/编者:李仁真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武汉大学法学院
创作年代:2017
出处/来源:《边界与海洋研究》2017年第3期
学科分类:国际经济法学
文献语种:

摘要

编辑部推荐意见:文章以创新“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为主线,提出构建一个专门性、长效性、标志性的国际合作机制,简称BRF机制,认为这是落实“共商共建共享”原则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一带一路”建设保障和支撑体系的客观需要,是实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目标的现实选择。作者指出,构建BRF机制是一项创新性国际法律实践,需要按照统筹谋划、循序渐进、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推进,可以先将“领导人圆桌峰会”机制化,经过逐步完善,最终形成一个以传承弘扬丝绸之路精神为己任,兼具政策会商、行动协调以及争议解决功能的国际合作机制。依托这一机制,中国可以更好地发挥引领作用,推动“一带一路”框架下双多边合作关系深入发展,加强与现有区域性、全球性合作机制衔接互动,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和均衡的全球治理体系。正文为全文精要,附件为全文。

关键词: “一带一路” BRF机制 多边合作 “领导人圆桌峰会”

正文

“一带一路”中国作为新兴大国主动向国际社会提供的、惠及沿线各国乃至世界的公共产品。倡议提出三年多来,“一带一路”建设从无到有、由点及面,进度和成果超出预期,已经有10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积极响应支持,4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同中国签署了合作协议成为当今世界最受欢迎的公共产品在全球经济复苏乏力、国际格局纷繁复杂的形势下,“一带一路”以开放包容、合作共赢为特征不断推进,对全球经济和世界秩序的健康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今年317日,联合国安理会一致通过关于阿富汗问题的第2344号决议,呼吁国际社会通过“一带一路”建设等加强区域经济合作,并敦促各方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安全保障环境、加强发展政策战略对接、推进互联互通务实合作等。这体现了国际社会对“一带一路”倡议已有基本共识。

同时我们也看到,“一带一路”倡议也引发了某些国家的疑虑或误解。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相伴的政治、经济和安全问题及其挑战也日益增多,2015《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所提出的“合作机制”明显不能满足“一带一路”建设的国际性、长期性和可持续性发展的需要,也增加了建设项目及其参与者的不确定性和潜在风险。在全球化面临艰难选择、国际形势复杂多变的当下,如何通过合作机制创新,打造“一带一路”升级版(2.0),以更好地落实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为建设参与者创设稳定预期和安全保障环境,并消解一些国家对“一带一路”的误解或疑虑,就成为深入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亟需解决的重大问题。

一、创新“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机制的必要性

  首先,全面实施“一带一路”倡议需要搭建专门性国际合作机制,以落实共商共建共享。“一带一路”倡议从法律性质上讲是一项中国方案。它以“三共”即共商、共建、共享为原则,旨在促进经济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和市场深度融合,推动沿线各国实现经济政策协调,开展更大范围、更高水平、更深层次的区域合作,共同打造开放、包容、均衡、普惠的区域经济合作架构。该倡议提出初期,由中国政府统筹规划以及中国各级政府积极推动是完全合乎逻辑的,现已取得了良好的实施效果。但是,“一带一路”建设实质上是沿线各国开放合作的宏大经济愿景,要推动其全面实施,客观上需要搭建一个专门性国际合作机制,将中国的合作倡议升级为区域性经济合作框架和多边行动方案,将“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理念转化为具有指引性、约束性的国际合作机制,以此全面推进沿线国家的发展战略对接,综合协调“一带一路”建设者的行动,让各国共同携手开创“一带一路”新航程,真正把“一带一路”建成为促进共同发展、实现共同繁荣的合作共赢之路。

其次,深入推进“一带一路”建设需要建立长效性国际合作机制,以提供稳定预期和保障支撑体系。“一带一路”建设以“五通”即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为主要内容,三年来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丰硕成果。但我们也应清醒看到,“一带一路”沿线大部分是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较低,作为“一带一路”建设优先领域的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所涉项目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建设项目成败直接受东道国投资贸易环境的影响。由于沿线国家的政治制度、法律体系、宗教文化观念存在较大差异,一些地区战争内乱频发,国家政权更迭频繁,恐怖主义盛行。这些因素叠加,给“一带一路”建设带来诸多不确定性和政治风险,使建设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面临潜在甚或现实的威胁。“一带一路”建设无疑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要扎实向前推进进,仅仅利用现有双多边合作机制是不够的,还需要建立一个长效性国际合作机制,借以运用国际法治化手段,改善“一带一路”沿线的投资贸易环境,强化“一带一路”建设的保障和支撑体系,包括推动沿线各国单边投资贸易促进措施的出台和落实,推动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的签订和实施,推动建设项目绿色化和投资争议解决非政治化,以切实维护和保障建设项目及其建设者的合法权益,并吸引更多的国家和地区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使之成为可持续的国际公共产品。

其三,实现“一带一路”宏伟目标需要依托标志性国际合作机制,以汇聚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正能量。“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习近平主席站在人类进步高度,把握世界发展大势所提出来的崭新理念。它植根于源远流长的中华文明,包含相互依存的国际权力观、共同利益观、可持续发展观和全球治理观。“一带一路”倡议之所以成为当今世界最具影响力的公共产品,在于它倡导把中国发展同沿线国家发展结合起来,把中国梦同沿线各国人民的梦想结合起来,促进共同发展,实现共同繁荣,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因此,从价值目标来分析,“一带一路”并非含有地缘政治意图的经济合作计划,也不是所谓中国版的“马歇尔计划”,而是以合作共赢为宗旨、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伟大实践。要实现“一带一路”的宏伟目标,需要构建一个具有标志性的国际合作机制,以传承弘扬“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丝绸之路精神为己任,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凝心聚力,并适时生成或提出一些符合新的时代特征的全球治理理念,指引各国树立正确的义利观,建立更加平等均衡的新型发展伙伴关系,同舟共济,权责共担,合作共赢,共同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

二、推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峰会机制(BRF的构建

今年5月,中国将在北京举办“一带一路”首届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届时将有包括28多位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在内、来自100多个国家和60多个国际组织的代表和嘉宾出席会议,共襄盛举。这是今年中国主场外交的重头戏,也将打造“一带一路”升级版的重要契机。从国际法治意义上讲,“一带一路”升级版(2.0)应当是以首届高峰论坛达成的共识性、方向性、制度性成果(包括会议公报或宣言及其重大合作倡议)为主要标志、以合作机制创新和支撑体系完善为重要特征的,其中包括推动构建“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峰会机制(The Belt & Road Forum fo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以下简称BRF机制。

(一)BRF机制构建的路径

毫无疑问,BRF机制的构建是一项创新性的国际法律实践,必将对世界经济秩序和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因而也必然会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压力、阻力和挑战。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将强未强的新兴大国来说,要牵头构建BRF机制,需要做到审时度势,顺势而为,成功作为,勇于担当。鉴于“一带一路”倡议的国际影响,参考亚太经合组织(APEC)、金砖峰会(BRIC summit)等机制模式,以及发起成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的成功经验,笔者建议,以首届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为契机、以合作机制创新为切入点,通过议题设定和方案设计,在共商合作大计、共建合作平台、共享合作成果的系列活动中,推动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上升为本次高峰论坛的合作共识,并将高峰论坛机制化、制度化,以打造一个更加开放和高效的国际合作平台,使“一带一路”这一充满东方智慧的中国方案成为名符其实的、可持续的国际公共产品。

(二)BRF机制构建的步骤

BRF机制的构建是一项宏大的事业,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按照统筹谋划、循序渐进、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推进,切不可操之过急。考虑到国际关系的复杂性和形成普遍共识的难度,可以先将“领导人圆桌峰会”形式固定下来,形成定期的“一带一路”领导人峰会机制,并在该机制下,设立负责专门事务的部长会议、国际组织论坛、企业论坛、智库论坛等。经过不懈努力和逐步完善,最终形成一个以推进“一带一路”为主要任务,具有政策会商、行动协调以及争议解决功能的国际合作机制。

考虑到沿线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政治稳定程度不同,对“一带一路”建设的参与意愿和能力、参与广度与深度也存在差异,在BRF机制的建设过程中,可以在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的基础上,采取选择支点、把握节点、突出重点等多种方式,逐步构建起一个更加紧密和强劲的“一带一路”伙伴关系网络,以不断提升BRF机制的权威力和公信力。

(三)BRF机制构建对成员国的意义

虽然“一带一路”倡议的版权属于中国,但由此创设的BRF机制则属于世界,是参与各国的共同事业。依托这一机制,成员国均可以“主人”的身份出席峰会,以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为遵循,共同商定“一带一路”的合作方向,共同提出重点领域的实施路径,包括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的签订和实施,共同推动重大建设项目的落地及其问题解决,还可以就关涉“一带一路”建设的全局性、方向性和长期性的议题进行讨论,并为解决区域和世界经济面临的问题寻找方案,通过凝聚共识,形成并发布一些具有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的法律文件,让“一带一路”建设更好地造福各国人民

中国作为“一带一路”倡议者,理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承担更多责任和义务。依托BRF机制,中国可以更充分地发挥引领作用,通过主导议题设定和机制化方案设计,推动沿线国家实现发展战略相互对接和优势互补,推动“一带一路”框架下双边和多边合作关系的全面发展,并引领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从而有效推动区域经济合作框架发展和全球治理体系完善。

面对某些世界大国对“一带一路”的质疑或猜忌,成员国均可以借助BRF平台、以开放包容、合作共赢理论为引领展开对话交流,欢迎其参与一带一路”框架内合作,就像最近习近平主席与特朗普在海湖庄园会谈时所表示的那样,通过协调互动,谋求利益交集,寻求合作共赢,以便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聚集更多正能量,减少不必要的阻力和杂音。

三、加强BRF机制与现有多边合作机制的衔接互动

“一带一路”建设符合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彰显人类社会共同理想和美好追求,是国际合作以及全球治理新模式的积极探索。打造“一带一路”升级版(2.0),不仅要推动BRF机制的构建,而且要推动这一机制与现有多边合作机制的衔接与互动。当前,应着重把握好以下两点:

BRF机制为平台,加强与沿线区域合作机制的互联互通。当前,世界经济融合加速发展、区域合作方兴未艾,推进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必须积极利用现有的区域多边合作机制如上海合作组织(SCO)、中国-东盟“10+1”、亚太经合组织、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充分发挥其在推动成员国政策协调和战略对接、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方面的重要作用。打造“一带一路”升级版,就是要以BRF机制建设为抓手,加强与沿线现有区域合作机制的互联互通,使之良性互动。从合作框架来分析,“一带一路”是海陆联通的伟大倡议,其推进过程尤其应注重与陆路上的“欧亚经济联盟”与海路上的“东盟”等区域机制的对接,通过加强对话协商,形成战略互信,并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加强务实合作,特别是要兼顾各方利益和关切,寻求利益契合点和合作最大公约数,各施所长,各尽所能,共享机遇,共迎挑战,共同促进区域合作蓬勃发展

(二)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目标,推进与全球性国际组织的互促互动。

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全球性国际组织在解决世界经济问题和全球治理方面具有天然的组织和平台优势,也是推进“一带一路”机制化可资利用的国际法基础设施。由于“一带一路”倡议恪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终极目标,为有效促进世界经济发展和改善全球治理贡献了中国理念和中国方案,因而必将得到越来越多的全球性国际组织的认同和支持。联合国安理会第2344号决议的出台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有鉴于此,打造“一带一路”升级版(2.0),应当注重BRF机制与全球性国际组织的文明互鉴,实现互促互动,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并在这一理念指引下,共同推进国际法治理念创新与制度革新,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更加普惠、包容的方向发展,构建更加公正合理和均衡的全球治理体系,以切实保障各国在经济合作中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使BRF机制成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最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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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作者信息:李仁真,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法专业博士生导师,曾任湖北省司法厅副厅长、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副司长。其代表性著作有《国际金融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国际金融法专论》(湖北人民出版社 1995年版)、《应用国际经济法》(湖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涉外法概要》 (吉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1998年获“中国一欧盟高等教育合作项目”的合作研究项目——《欧盟银行法研究》,同年获项目资助到英国杜伦大学研究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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