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颖文:绑架罪中仅参与提出不法要求之行为人的共犯性质认定

作者/编者:高颖文
作者单位:
创作年代:2018
出处/来源:Wells-燕大元照
学科分类:刑法学
文献语种:中文

摘要

根据我国的立法体例和具体规定,绑架罪应为单一行为犯,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并非绑架罪的构成要件行为,而是主观上的超过要素。成立绑架罪,仅需要在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下实施了控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在绑架罪中,时他人实施绑架行为有所认识但并未参与控制他人自由,仅仅实施或帮助实施提出勒索财物等不法要求的行为人,在绑架罪作为目的犯或短编的二行为犯的前提下,在绑架行为仍然持续的场合,应当成立绑架罪的共犯。同理,在部分短缩的二行为犯中,在构成要件行为已经既遂但仍然持续的场合,实施目的行为的行为人,应成立该罪的共犯。

关键词: 法学 刑法 共同犯罪 绑架罪 刑事法评论 北京大学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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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文献为PDF格式,中文,共42页,本文献为北京大学刑事法理论研究所《刑事法评论》第41卷,"共同犯罪"栏目之单篇论文。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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