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沃斯·金德霍伊泽尔:故意犯的客观和主观归责

作者/编者:[德]沃斯·金德霍伊泽尔
作者单位:
创作年代:2008
出处/来源:Wells-燕大元照
学科分类:刑法学
文献语种:中文

摘要

从罪责原则可知,任何人只可能于以下情况对其行为后果负刑事责任;这种后 果对于作为信奉法律公民的他而言是本能够和应该避免的。这样刑法上的责任就受到人的个体能力的限定。根据个人能力标准划定责任的界限,人们可以称为之为主观归责。一个人的能力又可以区分为行为能力和动机能力。凡是体力和智力上能够实现特定目标而行为的,就是有行为能力;凡是心理上根据优先性能够决定在对其具可能性的(多种行为)范围内实施何种行为的,就是有动机能力。

关键词: 法学 刑法 刑法学 罪责原则 故意犯 刑事法评论 北京大学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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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自刑事法评论(第23卷)_00.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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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文献为PDF格式,中文,共25页。本文献为北京大学刑事法理论研究所《刑事法评论》 第23卷,"域外传译"栏目之单篇论文。作者系德国波恩大学刑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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