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入歧途的法律性质探究

作者/编者:叶会成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
创作年代:2017
出处/来源:中国法学学术平台
学科分类:法哲学
文献语种:

摘要

2017年4月24日下午两点,加拿大约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Dan Priel做客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做了题为“误入歧途的法律性质探究”的讲座(The Misguided Search for the Nature of Law)。这次演讲的核心主旨是批判当前英美法哲学界流行的研究方式——概念法哲学(conceptual jurisprudence),他认为这是一项没有前景的事业、一种失败的事业,因此我们需要重新反思法哲学事业的主要使命,探索新的可能与出路。

关键词: 法哲学 法律的性质 概念法哲学 演讲

正文

误入歧途的法律性质探究

叶会成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2017424下午两点,加拿大约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Dan Priel做客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做了题为“误入歧途的法律性质探究”的讲座(The Misguided Search for the Nature of Law)。该活动是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法哲学与交叉法学研究所主办、蓟门法哲学研习会承办的第十一期“法学交叉学园”研讨会,来自清华大学、山东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多所院校的师生参与了这场研讨活动。

Dan Priel这次演讲的核心主旨是批判当前英美法哲学界流行的研究方式——概念法哲学(conceptual jurisprudence),他认为这是一项没有前景的事业、一种失败的事业,因此我们需要重新反思法哲学事业的主要使命,探索新的可能与出路。

所谓的概念法哲学,指的就是法律的性质研究、本质研究或概念研究。概念法哲学被许多学者视为当代法哲学的中心任务,这从上世纪60年代哈特《法律的概念》一书出版后的法哲学的多年讨论可以得到印证。这种研究被视为是对法律性质的价值中立的描述,而不是一项规范性的事业。其之所以如此重要地位,主要有两个理由。第一,概念问题相对于规范性问题,总被很多学者视为前提条件、先决条件,如果我们不懂得法律是什么,就无法对法律进行评价;第二,对法律的概念研究是哲学性的、非经验的、前社会学的,如果我们采取对法律的经验和社会学研究,就必须借助法律的概念研究。而Dan对上述基本命题提出了挑战。

事实上对概念法哲学及其使用的概念分析(conceptual analysis)方法提出批判已不是新鲜之事,有学者认为所谓的分析性真理根本就是不可能的。但批判的第一步不是急于挑战概念法哲学的观点,而是要先对概念法哲学的性质做出澄清和说明。如果说本来法哲学就不是概念性的,那么基于对概念法哲学的批判就是没有根基的误导。在Dan看来,主张法哲学不是概念性的学者们只不过是在术语含义上做了改变,而不是提供了另一种实质的法哲学性质主张。因此,概念法哲学仍旧是批判的合格标靶。

接下来的工作是真正检验概念法哲学本身的主张。根据对概念的两种不同理解,Dan区分了两种概念观,而这会导致两种不同特征的概念法哲学,分别需要单独的批判与回应。一种概念观可以称为外在主义(externalism),主张概念是一个抽象的实体,是外在于人的心灵的东西,等待着人类去发现而不是创造,这是一种典型的柏拉图主义。在外在主义概念观看来,法律性质的探究是试图描述法律独立于人的心灵的性质,所以对法律性质的探究绝不是经验性的,不需要匹配现存的法律范畴和个体的思想。Dan对外在主义概念观的致命批判就是认为他们其实陷入了一种恶性的论证循环。简单而言,外在主义概念观必然预设它所辩护的概念。举例说,外在主义者主张道德不是法律,因为道德缺乏体系性、制度性、权威性等一系列法律特征,所以道德不是法律。然而,正因为预设了法律本身就是体系的、制度的和权威的这样的概念,才会得出道德不是法律的结论。事实上,我们真正争论的恰恰就是法律本身的概念,而不是先预设了一个法律概念,然后再用这个预设推出结论说某某事物不是法律。这显然犯了乞题的错误。他对外在主义的第二个批判就是运用所谓的直觉去发现事物真正本质并不恰当,第三个批判则是存在不同概念和冲突概念的可能性,而概念分析无法帮助我们做出合理的选择。

另一种概念观则是内在主义的(internalism),主张概念是思想的基本单元,是认知心理学家使用的术语。根据Frank Jackson的区分,内在主义又可以分为温和的内在主义(modest internalism)和强硬的内在正义(immodest internalism)。强硬的内在主义主张,概念分析从这个世界是什么样子得出结论,或者起到决定我们世界的根本性质的作用。尽管这种内在主义在法哲学界很盛行,Dan认为其存在三个问题:第一,作为一个描述性的事业,法律哲学家们不可能在边界问题的态度上达成一致;第二,相反,某种程度上,在边界问题上毫无疑问存在示例;第三,即使强硬内在主义能够成功,边界问题也不能在理解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制度问题上提供帮助。所以,很多人会转向温和的内在主义,他们认为概念分析只是告诉我们特定概念的日常观念而已,是关于概念的大众理论,它并不寻求解释世界,而是揭示人们关于法律的态度而已。但是,即使采取温和的内在主义,概念法哲学也得不到辩护。因为,温和的概念法哲学其实并不是真正的温和,如果真的温和的话,它也是一种缺乏证据的社会学,是一种糟糕的社会学。

在完成对概念法哲学的批判后,Dan又处理了四种可能的疑问:(1)哲学家只在做概念分析吗?(2)概念分析是不可避免的吗?(3)描述必然先于评价吗?(4)特殊法哲学一定预设着一般法哲学吗?这些问题的答案都是否定的。第一,除了概念分析的工作之外,哲学家们还有很多的工作也可以做,例如规范性理论。第二,概念分析也并非不可避免,虽然科学家会在自身的研究中做预设,但这不意味着没有概念分析的预备工作,科学研究就无法可能。第三,在“X是什么”问题上没有预设的一致意见,所谓的描述都带有价值判断,所以描述先于评价并不准确。第四,特殊法哲学也不需要预设一般法哲学,就好像即使不知道一般法律的性质也可以知道英国的法律一样。

演讲的最后,Dan做了一个简要的展望和探索,即如果概念法哲学不是法哲学的主要使命,那么法哲学能做什么呢?法哲学又会是一个什么样的事业呢?在他看来,德沃金的解释主义、富勒的法律理论(制度的分析)、观念史、法律在政治理论中的地位、法律学说的哲学和“法哲学的新问题”都是将来法哲学的新径和有前景的走向。事实上,德沃金和富勒的理论都可以视为是对概念法哲学的批判。哈特之前的法理学其实是混合着历史、社会学、法律学说、政治学和哲学的研究,只不过之后才发展成为狭隘的法哲学研究。Dan的意图也在于复兴先前的法理学研究方式,走出当前的技术性、专业性哲学研究。

Dan的整个报告充满激情和雄心,而随后的讨论阶段也非常激烈。与会的学者们就概念法哲学与规范性法哲学的区分、如何判断一种法哲学的好坏、如何区分内在主义概念观和外在主义概念观、新近发展的认知科学会对法律理论产生什么样的影响等四个问题与Dan展开了质疑与交锋。回应部分,Dan认为:其一,他不认为存在概念法哲学和规范法哲学的区分,他认同德沃金的观点,只存在规范法哲学;其二,哈特和凯尔森等人选择分析性、概念性法哲学研究方式,自然离不开其语言哲学背景和其所持的道德怀疑论;其三,尽管其承认可能存在其他概念观的分类方式,并且也希望自己提出一个综合性的看法,但是就目前来看这种分类确实是充分的;其四,认知科学对法律的主要影响在于帮助法律更好实现指引行为的功能。 

本文由WELLS编辑团队版权所有,如需授权,请联系中国法学学术平台:editor@wells.org.cnWELLS201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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