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历史法学学派掠影

作者/编者:李目臣
作者单位:WELLS编辑部
创作年代:2016
出处/来源:中国法学学术平台
学科分类:法理学
文献语种:

摘要

历史法学派(Die Historische Rechtsschule)在德国法学的发展史上曾经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历史法学派的诞生、发展直到式微,为当代德国民法典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历史法学派进入中国学者的视野时间并不算长,大多数人是通过历史学派的代表人萨维尼而辗转了解到这一学说。历史法学派的核心究竟是怎样,可能很多人也不甚了解,甚至还会都会有意无意地将历史学派和唯物主义历史哲学混为一谈。笔者的这篇文章即是对这一曾经举足轻重的学派做一个简洁的描述。

关键词: 历史法学派 德国民法 萨维尼 蒂堡 民族精神 自然法学派 历史唯物主义 概念法学派 耶林

正文

德国历史法学学派掠影

李目臣

 

历史法学派(Die Historische Rechtsschule)在德国法学的发展史上曾经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历史法学派的诞生、发展直到式微,为当代德国民法典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历史法学派进入中国学者的视野时间并不算长,大多数人是通过历史学派的代表人萨维尼而辗转了解到这一学说。历史法学派的核心究竟是怎样,可能很多人也不甚了解,甚至还会都会有意无意地将历史学派和唯物主义历史哲学混为一谈。笔者的这篇文章即是对这一曾经举足轻重的学派做一个简洁的描述。 

历史法学派诞生的动机是对自然法学派的批判。自然法学派坚信法律理念源于所谓的自然状态,这一自然状态并不是真实历史上存在的人类社会初始状态,而是一个抽象出来的假想状态。在此种自然状态里个体相互孤立并存,只有法律理念才能在这些个体间搭建起社会关系。因此在自然法学者眼中,探寻出一个永恒和普世的法学理论是完全有可能的。

但是随着各个民族国家的形成,这种超越时空限制的自然法思想变得越来越不合时宜。在这样法学历史背景下历史法学派应运而生。历史法学派并不认为法律是源于天赋理性,而是来自于“民族精神”(Volksgeist),而民族精神是通过历史累积而形成的。这样的定义笔者相信国内学界并不陌生,但是有心的读者可能会问,既然如此,历史法学派是否就是另一种形式的历史唯物主义呢?

首先,我们必须承认,作为萨维尼的学生,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思想是在某种程度上继承了历史法学学派的部分论点。但是历史法学派同唯物主义法律哲学的根本区别在于,历史法学派其实是反历史的。历史法学派的相关理论是法学与哲学的结合,而非法学同历史学的结合。例如在国内享有盛名的《论占有》,尽管其中引证了大量的古罗马法的法律条文来构建自身的占有理论,但是萨维尼从中引申出的“历史性的观点”,其实并不是对于旧有罗马法律制度的再现与继受。相反,这些观点都是被萨氏自身法学理论过滤过后的“法律素材”而已。 

除了历史法学派中“历史性观点”的非历史性,它的核心概念“民族精神”也是一个形而上的哲学概念,而非经验性的和社会性的概念。萨维尼在《论当代在立法和法理学方面的使命》和《现代罗马法体系》中,描绘了他心目中的民族图像。概括言之就是理性人构成的集合体,这一民族除了具备自由等抽象特点以外,具有怎样的文化或人类学上的特点就不在萨维尼考虑的范畴之内了。

在理解了这两点以后,我们就不难理解历史法学派的直系亲属是概念法学派,而非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历史法学派从来没打算从社会现实中抽取养分。由此可见,尽管历史法学派是以自然法学派的反对者身份浮上历史舞台的,但是从它的核心可以清晰地看出传统自然法留下的痕迹。其实,这也是德国法学发展的一个特点,历史上不同学派之间更多的是修正和改进,不同观点或许是大鸣大放,但是并非大破大立。国内学界在审视不同学派之前,也一定要求同存异。假使怀着不同学派水火不容的先见,反而可能不得其门。

最后,我们再来回答一个问题,就是为什么历史法学派学者会不遗余力地反对制定统一的德国民法典。

其实如果仔细阅读蒂堡和萨维尼之间的论战,这个问题就很好回答了。萨维尼所反对的不是统一民法典本身,而是立法者携政治强力草率立法。萨氏对于积极进取、野心勃勃的立法者一直都持有极大的反感和敌意,他认为立法者的任务就仅仅是对“历史上的习惯法”进行合理地继受而已。这种过于保守的经院风格必然招致大量后来法学者的不满,其中最著名的即鲁道夫·耶林,他在自己的小册子《法律的概念天国》里将萨维尼等一众历史法学派学者大大嘲讽了一番。在耶林看来,将罗马法进行系统化根本就是偏离了法学的本质,法学的目的就是将法律中所规定的权利,在现实中得以贯彻。“为权利而斗争”这一振奋人心的口号道尽了耶林的法学理想。

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来看,也正是历史学派完成了德国私法规范体系的系统构建。其后德国民法典中的物权、债权二分,法律行为等核心概念都是在这一时期诞生完善的。而耶林等历史法学派的批判者,又使法学家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既有实定法和既有判决的分析研究上。值得注意的是,德国民法典草案公布之初,就有德国法学家认为该法典没有体现出日耳曼“民族精神”,但是作为法律实务界的代表普朗克(Plank)法官顶住压力,坚决反对这种为了“德国化”而进行的“德国化”,严守民法的功能中立性。而两百多年后,德国民法典的这一特点亦最为人称道。其他强行添加所谓民族特色条文的法典,其相关规范或渐渐隐退,或悬而不用,成为法律史上的活化石。

中国民法典立法工作,已经进入了最后阶段,回头再看历史学派这一段封尘旧事,或许也可以从中得到二三借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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