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亮:给付

作者/编者:王洪亮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
创作年代:2011
出处/来源:Wells-燕大元照
学科分类:民法学
文献语种:中文

摘要

我国民法中并未使用给付(Leistung)这一术语,取而代之的为“义务”(《民法通则》第 84 条)或者“履行”(Erfuellung)(《民法通则》第 88 条《合同法》第 60条以下)。但在论及债务内容时,学理上多使用给付的概念,区分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乃至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在作为债之关系正常消灭的原因时,法律上使用的术语亦为履行,即“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在学理上称其为清偿。以“义务”取代“给付”,有以上位阶概念取代下位阶概念之问题:以“履行”取代给付,不仅体现不出债之关系的内容,而且会失去给付本身所具有的含义,债之关系作为债法体系的核心,亦无从确立。有鉴于此,有必要区别“给付”与“履行”,统一使用“给付”之概念,澄清“给付”之内涵。给付具有多重含义,在民法中有多处体现,其中最为重要的有两处,一处是债之关系的内容,另一处是不当得利。本文在这里仅阐述作为债之内容的给付。

关键词: 民法 给付 义务 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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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文献为PDF格式,中文,共8页。本文为《中德私法研究》第7卷“民法中的国家”主题之单篇文献,作者系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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