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美光伏保障措施及可再生能源补贴提起诉讼

作者/编者:杨国华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
创作年代:不详
出处/来源:
学科分类:国际经济法学
文献语种:

摘要

2018年8月14日,中国就美国光伏保障措施以及可再生能源向WTO提出磋商请求。

关键词: 中国 美国 贸易战 201调查 201 光伏 太阳能 可再生能源 WTO 磋商请求 DSU 争端解决

正文

(一) DS 562——光伏保障措施

中国依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1条和第4条,GATT22条以及《保障措施协定》第14条的规定,就美国进口太阳电池片和光伏组件(Crystalline Silicon Photovoltaic Products)的201保障措施,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项下向美方提出磋商请求。系争措施包括:《20181239693号声明——促进面对进口太阳电池片和光伏组件积极调整的总统声明》(83 FR 3541[1],以及该行动的依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在2017922日发布的损害决定,20171113日的报告,[2]20171227日发布的针对未预见发展的补充报告[3]。磋商范围包括其支持文件以及后嗣任何修正。

中国认为美国的措施:

1. 违反GATT19条第1款(a)项,《保障措施协定》第1条和第3条第1款,因为美国未在调查前说明进口增加及其状况是未预见的发展以及美国负担GATT义务效果的结果;

2. 违反《保障措施协定》第21款和第3条第1款,因为美国未能作出适当认定,包括对“以如此数量”和“在此情况下”以致造成国内产业损害提供合理充分解释;

3. 违反《保障措施协定》第21款、第3条第1款、第4条第1款和第2款,因为美国未对国内产业所遭受的整体显著的损害提供合理充分解释,无法支持其“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结论;

4. 违反《保障措施协定》第21款、第3条第1款和第4条第2款,因为美国未对该种产品的进口如何使国内产业所遭受“损害或损害威胁”提供合理充分解释;

5. 违反《保障措施协定》第21款、第3条第1款、第4条第1款(c)项和第2款,因为美国未能将范围限定在“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因此没有正确界定国内产业;

6. 违反《保障措施协定》第3条第1款和第2款,因为美国未给予利益相关方参与调查的充足机会,包括未遵守保密待遇的要求并提供非机密摘要,美国也未发布对所有有关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调查结果和理由充分的结论,包括保障措施实施的条件,措施的性质和水平,以及豁免部分来源的根据;

7. 违反《保障措施协定》第5条第1款和第7条第4款,因为美国的措施没有在“必要的限度”内,无论在开始实施时还是逐渐放宽时都没有将救济限制在由于进口造成严重损害的范围内;

8. 违反《保障措施协定》第21款、第2款和第4条第1款,因为美国豁免了部分国家,不符合保障措施不应考虑其来源的要求;

9. 违反《保障措施协定》第7条第1款,因为美国没有“在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和促进调整所必须的期限内”实施措施;

10. 违反《保障措施协定》第8条第1款,因为美国没有依照第12条第3款的规定,努力与中国维持与在GATT 1994项下存在的水平实质相等的减让和其他义务水平;

11. 违反GATT19条第2款以及《保障措施协定》第12条第1款、第2款与第3款,因为美国没有立即提供所有有关信息并为中国提供事先磋商的充分机会;

12. 违反GATT103款,因为美国未能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管理有关措施方面的法律,法规;

13. 违反GATT8条,因为美国措施未能适当分配关税配额。

由于上述原因,所采取的措施使得中国在有关协定项下直接或间接产生的利益正在丧失或减损。中国保留提出更多事实和法律诉求的权利,并希望尽快与美国展开磋商。

(二) DS 563——可再生能源

中国依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1条和第4条,GATT22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第8条,《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第4条和30条的规定,就美国州市对能源的补贴和当地成分要求,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项下向美方提出磋商请求。系争措施包括:

1. 华盛顿的“可再生能源成本分担奖励项目”(Renewable Energy Cost Recovery Incentive Payment Program,简称RECIP)。该项目规定于《华盛顿州修订法典(RCW)》82.16.110 82.16.180部分,具体落实于《华盛顿州行政法典(WAC)》第458-20-273节,对适格的本地光电企业提供补贴和税收优惠;

2. 加利福尼亚的“自发电激励计划”(Self-Generation Incentive Program,简称SGIP)。该项目规定于《加州公用事业法典》第360节至380节,根据《加州宪法》第12条规定和《加州公用事业法典》授权给加州公用事业委员会(California Public Utilities CommissionCPUC),具体落实于2017SGIP指南以及一系列加州公用事业委员会决定,包括但不限于17-04-017决定;

3. 洛杉矶水电局(Los Angeles Department of Water and Power,简称LADWP)实施的“太阳能光伏激励计划”(Solar Photovoltaic Incentive Program,简称SIP)。该项目是洛杉矶水电局依据《加州公用事业法典》第2854节规定的加州太阳能激励计划所制定的基于绩效的激励计划;

4. 密歇根的可再生能源积分要求(Renewable Energy Credits,简称REC)。该项目规定于《清洁和可再生能源及能源废物减少法(CREEWRA)》,编纂于《密歇根州法律公用事业公司(Michigan Compiled LawsMCL)第460章,并已通过密歇根公用事业委员会(Michigan Public Service CommissionMPSC)的命令实施;

5. 密歇根的推进可再生能源实验项目(Experimental Advanced Renewable ProgramEARP),该项目由密歇根最大的能源供应商提议,并由密歇根公用事业委员会通过。

磋商范围包括其相关文件以及后续任何修正案。

中国认为美国的措施:

1. 违反GATT3条第4款,因为系争措施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兜售、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方面未给予中国企业国民待遇;

2. 违反《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第2条第1款,因为美国实施了违反GATT3条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3. 违反《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第2条第2款,因为其实施了根据国内法律或根据行政裁定属强制性或可执行的措施,或为获得一项利益而必须遵守的当地成分要求;

4. 违反《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3条第1款(b)项和第2款,因为美国对2国内货物超过进口货物的企业实施了补贴。

由于上述原因,所采取的措施使得中国在有关协定项下直接或间接产生的利益正在丧失或减损。中国保留提出更多事实和法律诉求的权利,并希望尽快与美国展开磋商。

(三) 商务部表态

814日,中国就美国光伏保障措施和可再生能源补贴措施正式启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此发表谈话称:此前,美国对进口光伏产品采取全球保障措施,最高加征30%关税。美方采取的措施,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均涉嫌违反世贸组织《保障措施协定》。这种滥用保障措施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中方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世贸组织规则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美方在对进口光伏产品违规采取保障措施的同时,对本国制造的光伏等可再生能源产品给予额外补贴,涉嫌构成进口替代补贴并违反国民待遇义务。美方的补贴政策,使本国可再生能源产业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损害了中国可再生能源企业的合法权益。

美方上述违规措施严重扭曲了光伏等产品的国际市场,严重损害中方的贸易利益。中方将美方有关措施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多边贸易规则的必要措施。

我们敦促美方,采取切实行动,尊重世贸组织规则,摒弃错误做法,使有关贸易恢复到正常轨道。

(四) 起诉原文及法律文本

1. 中国提起磋商请求:

DS 562点此查看 【附件2

DS 563点此查看 【附件3

2. 商务部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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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贸总协定GA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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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保障措施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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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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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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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818日初稿)



[2] 报告:点此查看。报告的摘要:点此查看

[3] 补充报告见行动声明的第四段:点此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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