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业补贴、市场导向和技术转让的美欧日三方联合声明

作者/编者:杨国华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
创作年代:不详
出处/来源:
学科分类:国际经济法学
文献语种:

摘要

5月31日美欧日贸易部长发表联合声明,涉及补贴、技术转让和市场导向条件,虽然全文没有提及中国,但是矛头直指中国。

关键词: 美国 欧洲 日本 联合声明 工业补贴 市场导向 技术转让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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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授权转载自国际贸易法评论

美国贸易代表Robert E. Lighthizer大使,日本经济产业大臣Hiroshige Seko先生和欧洲贸易专员CeciliaMalmström2018531日在巴黎会面。

部长们重申对第三国的非市场导向政策的关切,并讨论了正在采取的行动以及可能在不久的将来采取的措施。

部长们确认了共同的目标,即解决非市场导向的政策和做法,导致严重的产能过剩,为我们的工人和企业创造不公平的竞争条件,阻碍创新技术的开发和使用,并破坏国际贸易的正常运作,包括现有规则无效。

部长们一致认为,以市场为导向的条件对于建立一个公平,互利的全球贸易体系至关重要,并讨论了表明企业和行业存在非市场导向政策和做法的各种要素或迹象。因此,他们赞同所附关于市场导向条件的联合声明,并同意进一步讨论这一问题并与其他贸易伙伴进行磋商,以确定维持市场导向条件的手段。

在这方面,部长们一致认为,有必要深化和加快有关工业补贴和国有企业可能的新规则的讨论,以促进我们的工人和企业更公平的竞争环境。

因此,部长们赞同所附的共同范围界定文件,为发展更加严格的工业补贴和国有企业制定了基础。在此基础上,他们同意深化这项工作,并表示打算在2018年底之前开始其各自的内部步骤,以便此后不久开始谈判。部长们强调需要确保主要贸易伙伴参与今后的谈判。

部长们进一步确认了他们的共同观点,即任何国家都不应要求或迫使外国公司向国内公司转让技术,包括通过使用合资要求,外国股权限制,行政审查和许可程序或其他方式。

在这方面,部长们赞同所附关于技术转让政策和做法的联合声明。

部长们进一步同意深化包括与其他志同道合的合作伙伴在内的合作和信息交流,寻找有效手段解决第三国扭曲贸易的政策,包括有害的强制技术转让政策和做法,并酌情寻求争议在世贸组织的和解程序。

部长们承认,解决一些政府违反世贸组织透明度义务的问题是提高世贸组织监测职能的有效性和效率的工作中的优先事项。他们同意继续在世贸组织中进行合作,以全面实施现行的世贸组织规则。

部长们欢迎世贸组织联合声明电子商务倡议的探索性工作取得进展,并重申他们坚决致力于推动有关未来世贸组织谈判的讨论。

部长们重申在G7G20OECD等国际论坛以及全球钢铁论坛和政府/当局半导体会议等部门举措中合作解决市场扭曲的措施。

 

附件声明1:为制定更强有力的工业补贴规定奠定基础

一、导言

欧盟,日本和美国的贸易部长在两次会面前讨论了由于市场扭曲补贴和国有企业大幅度造成的不公平竞争状况,同意采取多项初步联合行动来确定基础为制定更加严格的工业补贴规定。三方认为,应该澄清和改进现行的世贸组织的工业补贴规则,以确保某些新兴发展中成员不会逃避其适用。

三方同意定期参与,并将根据所有适用的国内程序寻求与未来与大批主要工业补贴提供者进行谈判的基础,以实现第二部分规定的目标。

二、目标

未来的谈判应达到以下目标,而不妨碍在随后的谈判过程中确定进一步的目标。

1.需要提高透明度

三方一致认为,其他一些WTO成员根本没有通知或未通知大部分在其领土内获得或维持的补贴。这阻止了其他WTO成员评估贸易影响并理解通知补贴计划的运作。因此,三方同意为WTO成员完全遵守其通知义务建立直接或间接的激励机制。

2.需要更好地处理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业

三方之间普遍趋于一致,即需要更好地解决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业扭曲市场的行为。这些实体是某些国家驱动的经济体系的骨干和鲜明特征,国家决定性地支配和影响经济。

因此,三方同意讨论确定一个实体应该被定性为“公共机构”的基础,以及如何解决那些没有被定性为公共机构的实体受到国家影响的市场扭曲行为;以及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业的额外义务和规则,包括提高透明度。

3.需要有更有效的补贴规则

三方初步同意:

*应该直接禁止最有害的补贴类型,或者补贴国有义务证明补贴不会对他人造成商业损害。

*制定新的规则,提供有针对性的补救措施,解决与产能过剩有关的补贴问题。

*设法加强世贸组织规则的规定,以便在补贴及其影响方面收集更多的信息。

 

附件声明2:关于技术转让政策和做法的联合声明

美国贸易代表Robert E. Lighthizer大使,日本经济产业大臣Hiroshige Seko先生和欧洲贸易专员CeciliaMalmström夫人于2018531日在巴黎会面。

部长们讨论了他们对第三国涉及技术转让的政策和做法日益关注。

部长们确认了他们的共同观点,即任何国家都不应要求或迫使外国公司向国内公司转让技术,包括通过使用合资要求,外国股权限制,行政审查和许可程序或其他方式。

部长们讨论了监管措施的有害影响,这些监管措施迫使外国公司寻求向国内实体许可技术,以非市场为基础的条款对国内实体有利。

部长们讨论了建立和分享最佳实践的必要性,协调有用的机制,以制止政府的做法,这些政府指导并不公平地促进对外国公司和资产的系统投资和收购,以获得技术和知识产权并产生技术转让给国内公司。

部长们谴责政府采取行动支持未经授权侵入外国公司的计算机网络并窃取他们敏感的商业信息和商业秘密,并将这些信息用于商业利益。

部长们同意,上述各种政策和做法为我们的工人和企业创造了不公平的竞争条件,阻碍了创新技术的开发和使用,并破坏了国际贸易的正常运作。

部长们进一步同意共同努力,包括与其他志同道合的合作伙伴共同努力,寻找有效的手段,制止有害的强制技术转让政策和做法,包括酌情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

 

附件声明3:市场导向条件联合声明

美国贸易代表Robert E. Lighthizer大使,日本经济产业大臣Hiroshige Seko先生和欧洲贸易专员CeciliaMalmström夫人于2018531日在巴黎会面。

部长们确认了共同的目标,即解决非市场导向的政策和做法,导致严重的产能过剩,为我们的工人和企业创造不公平的竞争条件,阻碍创新技术的开发和使用,并破坏国际贸易的正常运作,包括现有规则无效。

在这方面,部长们指出他们的公民和企业在市场导向的条件下运作。这种以市场为导向的条件是建立一个公平,互利的全球贸易体系的基础。

部长们注意到下列要素或迹象表明企业和行业存在市场状况:

企业对价格,成本,投入,采购和销售的决策是根据市场信号自由决定和做出的;

企业对投资的决策是根据市场信号自由决定和做出的;

资本,劳动力,技术和其他因素的价格由市场决定;

针对或影响企业的资本分配决策是根据市场信号自由确定和作出的;

企业受国际认可的会计准则的影响,包括独立核算;

企业受制于公司法,破产法和私有财产法;和

上文所述的企业业务决策没有显着的政府干预。

部长们同意进一步讨论这个问题,包括可能确定其他要素,并与其他贸易伙伴一起确定维持市场导向条件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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