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克利斯托夫·克恩:普通的债权让与、债权质权及担保性债权让与(张一驰 译 张双根 校)

——比较法角度的若干思考

作者/编者:克利斯托夫·克恩 著 张一驰 译 张双根 校
作者单位:
创作年代:2009
出处/来源:Wells-燕大元照
学科分类:民法学
文献语种:中文

摘要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这部法律主要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在第223条以下各条款中,也规定了权利质权。此外,依该法第223条第6项及第228条,“应收账款”之上也可设定权利质权,进而意味着未证券化之债权可成为权利质权之客体。然而,这些规定也有其不足,至少在权利让与方面,未见任何规定。而权利让与是对权利予以处分的“基本形态”,并且大陆法系国家就权利质权之设定,也往往比照权利让与之规则。就以担保为目的而进行债权让与这一问题,亦即担保性债权让与问题,该法完全未作规定。实际上,担保性债权让与这一在德国备受推崇的思路,在其他国家往往会遭遇质疑甚或抵制。鉴于此项背景,对欧洲与美国就债权让与、债权质权以及担保性债权让与问题的规定进行比较法的思考,或许能引起中国读者的兴趣。这也恰是本报告的主旨所在。基于上述认识,本报告在第一部分将着力讨论债权让与制度,然后简要阐述债权质权问题(即第二部分),而第三部分所探讨的担保性债权让与,只不过在债权让与之上附加了担保目的,如同质权设定须以担保目的为其基础一样。由此引发理论上若干有趣的思考,且这些反思或可不局限于债权法领域,而是会触及一些根本性的原则。第四部分对全文予以总结,为中国及其他法域就相关问题的深入探讨,期许引玉之砖。

关键词: 中国 物权法 权利让与 权利质权 担保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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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文献为PDF格式,中文,共23页。本文为《中德私法研究》第5卷“德国债法改革反思”主题之单篇文献,作者系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学博士,美国哈佛大学LL.M;译者系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校者系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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