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墨加新协定针对中国的“毒丸”条款

作者/编者:杨国华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
创作年代:不详
出处/来源:
学科分类:国际经济法学
文献语种:

摘要

2018年9月30日,美国宣布与墨西哥、加拿大达成新的《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USMCA),该协定生效后将替代自1994年开始生效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其中包含针对中国的读完条款

关键词: 美墨加协定 USMCA 市场经济地位 NME 毒丸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NAFTA

正文

(一) 内容概要

2018年9月30日,美国宣布与墨西哥、加拿大达成新的《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USMCA),该协定生效后将替代自1994年开始生效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目前该协定尚未生效,需等待贸易促进授权(Trade Promotion Authority)程序的完成,包括国会投票等。

该协定共34条,内容包括:一般条款(第1条)、货物贸易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第2条)、农业(第3条)、原产地规则(第4条)、原产地程序(第5条)、纺织品与服装(第6条)、关税与贸易促进(第7条)、墨西哥碳氢化合物问题(第8条)、卫生与检疫措施(第9条)、贸易救济(第10条)、技术贸易壁垒(第11条)、部门附件(第12条)、政府采购(第13条)、投资(第14条)、服务贸易(第15条)、临时入境(第16条)、金融服务(第17条)、电信(第18条)、电子贸易(第19条)、知识产权(第20条)、竞争法(第21条)、国有企业(第22条)、劳工(第23条)、环境(第24条)、中小企业(第25条)、北美竞争法委员会(第26条)、反腐败(第27条)、良好监管实践(第28条)、公布与实施(第29条)、建立自由贸易委员会(第30条)、争端解决(第31条)、例外与一般条款(第32条)、宏观经济和汇率(第33条)、最终条款(第34条)。

针对中国的第32条第10款位于一般条款部分,规定了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自由贸易协定(FTA)条件。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定义为:任一缔约国在贸易救济法下界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且该国未与任何缔约国达成自由贸易协定。对想要与非市场经济国家达成贸易协定的缔约国而言,首先需要在开始谈判前3个月通知其他缔约国,其次应其他缔约国要求,需要提供谈判目的相关信息,再次应尽早、不晚于签署前30天为其他缔约国提供审查自由贸易协定全文的机会,以评估对于USMCA协定的潜在影响,最后其他缔约国有权在六个月通知期限后终止USMCA并以新的双边协定代替,新的双边协定将包括除了缔约国认为不适用内容之外的USMCA所有条款,任何修订将在六个月通知期限内作出。

部分学者提出该条的宣誓意义多于实际意义,因为根据第34条第6款的规定,缔约国退出协定需要6个月的通知期间,且不需要任何事由,与因非市场经济国家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退出并无本质不同。[1]


(二) 中方回应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回应称:关于所谓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的问题,中方多次强调,在世贸组织多边贸易规则中,没有关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条款,其仅存在于个别成员的国内法中。中方反对将一国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法之上、将一国意愿强加于人的做法。

对于美墨加贸易协定的有关内容,中方认为,一个国家应当在相互尊重、平等协商、互利共赢的原则基础上,凭借市场潜力、政策环境等要素,吸引贸易伙伴。建立自贸区的目的是便利成员间的贸易,应该秉持开放包容的原则,不应该限制其他成员的对外关系能力,不应该搞排他主义。

我们相信每个经济体都有发展对外经贸关系的自主权,也会根据互利共赢的合作需要,重视与中国的经贸关系。


(三) USMCA原文与回应链接

1.      USMCA原文:点此查看

2.      商务部回应:点此查看

(2018年10月11日初稿,2019年1月19日修改)



[1] 见彼得森研究所Chad Bown分析:点此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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