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对44家中国企业实施出口管制

作者/编者:杨国华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
创作年代:不详
出处/来源:
学科分类:国际经济法学
文献语种:

摘要

2018年8月1日,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BIS)于7月27日将44家中国企业纳入出口管制实体清单。

关键词: 中国 美国 贸易战 出口管制 实体清单 国家安全 外交政策

正文

(一)   措施概要

201881日,联邦公报公布了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BIS)于727日将44家中国企业纳入出口管制实体清单,44家企业包括8家企业及其下36个下属单位,主要是半导体高端技术研发机构,具体是:中国航天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研究院以及13个下属单位、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三研究所以及12个下属单位、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以及2个下属单位、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八研究所以及7个下属单位、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五研究所以及2个下属单位、中国技术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腾工业有限公司、河北远东通信。

作出该决定的最终用户审查委员会(End-User Review CommitteeERC)认为44家中国企业参与过、正在参与损害美国国家安全或外交政策利益的活动,或构成重大损害威胁,具体而言,最终用户审查委员会认为根据具体明确的事实,合理相信所有这些实体都参与了非法采购商品和技术,用于在中国进行未经授权的军事最终用途。依据《美国出口管理条例》,要求这些企业获取出口许可证,且任何美国和非美国的公司、大学及其他机构在获得许可证之前也不得向实体清单上的企业出口、再出口或转移《美国出口管理条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EAR)》项下规定的任何物项。其次,BIS还实行了“拒绝推定”的许可审查政策,这意味着,在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的情况下,BIS不太可能批准出口许可证。最后,BIS不允许任何出口、再出口以及转移的许可证例外。

该措施立即生效,没有宽限期,不受到《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APA[1]中关于30天通知及公众评论期间延迟生效规定的限制,因为如果延迟生效将会导致违法主体加速从事违法行为,损害美国的公共利益、国家安全和外交利益。

 

(二)   法律依据

该决定的依据是《美国出口管理条例》第744节(基于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基础上的出口管制)以及第746节(禁运和其他特殊控制)。做出该决定的机构是最终用户审查委员会(End-User Review CommitteeERC),该委员会由商务部(主席),美国国务院,国防部,能源部和财政部的代表组成,负责有关增删或其他修改实体清单的决定,加入实体清单的决定要求多数通过,删除或修改的决定要求一致同意。

根据《美国出口管理条例》第74411条(违反美国国家安全或外交政策利益的实体的许可要求),委员会在决定将这些实体添加到实体列表时审查了74411条(b)款(实体清单的标准),本条规定当根据具体明确的事实,有合理理由相信某实体参与、正在参与有悖于国家安全或外交礼仪的活动,或构成重大损害威胁时,可将该实体及其代理人加入实体清单。第74411条(b)款第(1)至(5)段提供了可能违反美国国家安全或外交政策利益的活动的例证:(1)支持从事恐怖行动;(2)对被国务卿指定为多次支持国际恐怖主义行为的政府,从事可以提高其军事能力或其支持恐怖主义能力的行动;(3)以违反美国国家安全或外交政策利益的方式转让、开发、服务、修理或生产常规武器,为这些活动提供零件、部件、技术或为此类活动提供资金;(4)妨碍BIS或国务院国防贸易管制委员会(Directorate of Defense Trade ControlsDDTC)或代表该委员会完成最终用途检查的行为,包括拒绝提供有关交易各方或要检查的项目的信息以及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本例中的行为包括:明确拒绝检查、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拖延或规避并成功阻止检查或使检查不准确甚或无用。虽然不要求证明该实体明示拒绝,但应当证明该实体的行为与未能进行完整,准确和有用的检查之间存在关联;(5)从事可能违反《美国出口管理条例》的行为且引起足够的关注,因此最终用户审查委员会(ERC)为增强BIS管控出口管制的能力,要求事先审查涉及该实体的出口、再出口或转让,施加许可证要求或拒绝向其颁发许可证。

《美国出口管理条例》第74421条规定了中国军事终端用途的限制。

 

(三)   中国回应

商务部发言人称:我们注意到美国商务部将部分中国实体列入美出口管制“实体名单”。中方反对美动辄对中方实体实施单边制裁的立场从未改变。中方敦促美方采取切实措施,放宽对华出口管制,保护和促进双方企业开展高技术贸易与合作,维护双方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   措施原文及法律规定

1. 《美国出口管理条例(EAR)》 15 C.F.R. Parts 730-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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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措施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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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3. 商务部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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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86日初稿)



[1] 5 U.S.C.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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