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天为“萨德”供地遭遇经营危机 中国并未违反国际经济法规

作者/编者:董哲、洪颖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创作年代:2017
出处/来源:
学科分类:国际经济法学
文献语种:

摘要

一、部署“萨德”有悖国际法 二、乐天为“萨德”供地遭遇经营危机 三、中国相关行为并未违反WTO

关键词: 中国 国际法 萨德 WTO 乐天 韩国

正文

专题一
导言:
2月28日,韩国乐天集团((Lotte Group,以下简称“乐天”)与韩国国防部签署有关确保部署“萨德”反导系统的用地协议后,乐天在华遭遇大范围经营危机。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部长周亨焕3月5日表示,针对中国对韩企业的“歧视”行为,韩国会依据国际法律,对任何违反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韩FTA)和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不公平行为采取行动。

一、部署“萨德”有悖国际法
近日来,朝鲜半岛危机频发,韩国进一步加快 “萨德”末段高空区域防御系统(以下简称“萨德”反导系统)的部署行动。据韩联社报道,“萨德”反导系统首批装备已于3月6日运抵韩国,其余装备将分阶段陆续抵韩。根据此前韩国国防部发言,最早将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部署工作。全套“萨德”反导系统由5种装备组成,其中AN/TPT-2相控阵雷达是“萨德”反导系统的核心装备,可探测敌军导弹并诱导防空导弹。根据韩联社3月4日报道,韩国部署的该雷达检测预警距离达2000公里,远远超出半岛范围,对包括中国在内的邻近国家战略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因此,“萨德”反导系统的部署已经超出了战略防御目的,更不属于《联合国宪章》第51条所规定的集体自卫权的范畴。相反,韩美两国以集体自卫权为由建立军事同盟,破坏现有的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更是对国际法禁止使用武力相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基本原则的侵犯。

二、乐天为“萨德”供地遭遇经营危机
据韩联社2月28日报道,韩国国防部与乐天签署了有关确保部署“萨德”反导系统的用地协议。根据协议,乐天向国防部出让旗下位于韩国庆尚北道星州郡的高球场以作为“萨德”反导系统部署用地。协议签署后,韩国军方依据《驻韩美军地位协定》向美方提供该土地,随后由韩美启动设计、环评、施工。早在去年11月,韩国国防部就与乐天就易地达成一致,原计划1月签署协议,由于中方激烈反对,1个月后才走完易地所需程序。协议签署后,乐天集团在中国的经营所面临的困难集中爆发。随着“萨德”在韩国的部署持续推进,中韩之间的经贸交流相较于之前已经一落千丈。截至3月8日,共有55家乐天玛特在华门店暂停营业。


自乐天集团决定为“萨德”提供部署用地开始,中国民众开始自发抵制乐天商店及产品,甚至有部分地区的民众在乐天门店前拉起横幅宣传抗议,以表达对乐天的不满。与此同时,不少中国企业也暂停了与乐天集团的合作。聚美优品和卫龙等企业商品在乐天下架。京东、天猫等电商平台的乐天网店也陆续关闭。此外,多家国内旅游企业也纷纷下架韩国旅游相关产品。另一方面,部分行业协会也将在近期运用法律手段反击乐天在中国运营时的违法行为。3月3日,北京超市供应协会120余家供应商联合发起倡仪书,针对乐天超市在中国违规收取高额进店费、条码费等问题,建议全国商业协会统一行动,共同维权。


除此之外,韩媒亦将中国政府的相关执法行动归结为导致乐天在华经营受阻的一大原因。自2016年11月29日起,中国税务和消防当局开始对乐天制果、乐天化学、乐天百货店、乐天玛特等中国各地的乐天子公司的生产工厂和流通卖场进行调查。韩国驻华大使馆称,调查对象包括了乐天集团上海中国总部以及北京、天津、沈阳、成都等地的150多家乐天店铺和营业场所。其中上海乐天中国总部接受了成立4年来最大规模的税务调查。3月6日,乐天集团发言人表示,乐天玛特在中国辽宁丹东、江苏常州等地的四家店被检查并先后关闭。同日,由于虚假促销行为违法《价格法》,位于北京市酒仙桥路的乐天超市受到北京市发改委所开出的50万元行政处罚,并对乐天超市做出警告,责任其改正相关价格违法行为。除乐天外的其他韩国产品也受到了一定影响。例如,2016年11月,韩国对华出口的化妆品中有部分被中国海关认定为通关不合格产品,而遭到退货。


三、中国相关行为并未违反WTO
与中韩FTA
由上文可知,韩国媒体所谓的中国“反制”行为主要包括了以下两类:其一为中国民众以及商家在国家集体利益受损后的所做出的自发行为或者商业预判行为;其二则为中国政府对于乐天以及其他韩国产品的相关执法行为。下面我们将着重说明以上行为并未构成对于WTO以及中韩FTA的相关待遇的违反。


第一类行为中的中国民众的行为,仅仅是中国民众根据个人选择喜好进行的消费选择,并未对乐天商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以及其企业法人和工作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影响,更未涉及任何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民众关于自身行为的自发宣传倡议,也理应属于言论自由范畴。对于中国企业而言,无论是下架乐天产品还是关闭乐天网店,都是商户基于未来的情势走向所采取的正常商业经营调整行为。例如,部分韩国游产品的下架主要是受中国公民入境韩国济州岛受阻等事件的影响;而韩国签证代办业务的下架,据阿里巴巴消息,则是由于目前赴韩旅行市场情势低迷,旅行团“成团难”所致。


由于WTO义务的实际遵守者是作为其成员的国家与单独关税区,因此如果要向WTO起诉私人行为,则该行为必须可归因于国家,否则不能成为WTO的可诉行为。而目前我们所总结的第一类行为,皆属于不可归因于国家和政府的民众和企业法人自发行为,因此并不属于适格的WTO可诉行为,相关主体也不是违反WTO相关协定和中韩FTA的适格主体。

此外,中国政府的相关执法行为,也没有违反中韩FTA与WTO的相关条款。根据中韩FTA第12章投资章节的相关条款,中国应当授予在华投资的韩国企业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并应当根据习惯国际法给予涵盖投资包括公平公正待遇和充分保护和安全在内的待遇,给予投资者不低于内国以及第三国投资者的国内法救济等等。在中国境内的所有内国与外国主体都必须遵守中国法律的前提下,中国政府相关部门的对于韩国企业的执法措施与处罚行为均为严格依法进行,因此中国相关执法行为并未违反中韩FTA投资章节的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换言之,严格依据法律进行执法与国民待遇以及最惠国待遇承诺并不冲突;同时,即使执法中存在违法行为,作为外国投资者的乐天集团,也可以通过承受执法的有关乐天商场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因此,中韩FTA中所包含的乐天在华投资的国内法救济权利也能够得到保障。此外,中国也并未采取政府征收以及设置资本汇出限制等违反中韩FTA的行为。到目前为止,中国的正当执法行为并未违反中韩FTA关于投资待遇的规定。


在货物贸易方面,韩国也指责中国违反WTO相关协定与中韩FTA并刻意针对“萨德”报复韩企,而刻意回避韩国产品本身质检不达标的事实。例如,2016年11月,大批韩国化妆品因质量问题未予准入中国海关。部分韩国媒体由此轻率地认为这是中国针对“萨德”对韩国采取的报复措施。事实上,中国从2016年下半年即开始加强对进口化妆品成分的检查力度,同期未予准入的化妆品一共28批次,除19批韩国化妆品外,亦有其他国家产品。由此可见此举并非是针对韩国企业的所谓“报复行为”。此后,韩国驻华大使馆方面也表示,“经对个别案例逐一进行调查表明,制造企业负有责任”,涉事沐浴露产品因检测出被中国被禁用的防腐剂成分而未予准入。韩国驻华大使馆亦声明这一事件“很难看作是中方对萨德进行报复”。因此,中国海关的正当执法行为并未违反WTO《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GATT 1994)与中韩FTA贸易条款中关于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的规定。


综上所述,中国的相关行为并未违反中韩FTA与WTO相关协定。中国对于所有意向投资中国且愿意遵守中国法律的外商资本的鼓励和欢迎态度,也并未发生改变。2月28日的外交部例行发布会上,外交部发言人耿爽在说明中国对于外商来华投资的态度时即表示:中方欢迎外国企业来华投资兴业并始终尊重和保护外国企业在华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也强调,有关企业在华经营必须合法合规。这一表态即很好地表达了中国对于外商投资的欢迎和鼓励的态度。



参考文献
[1]《韩誓言应对“中国报复”:采取法律行动,检查对华出口》,环球网,原文链接:
http://world.huanqiu.com/exclusive/2017-03/10255980.html
[2]《萨德反导系统装备将分阶段陆续抵韩》,韩联社网站,原文链接:http://chinese.yonhapnews.co.kr/allheadlines/2017/03/08/0200000000ACK20170308003000881.HTML。
[3]《一周聚焦:“萨德”入韩提速争议发酵》,韩联社网站,原文链接:
http://chinese.yonhapnews.co.kr/newpgm/9908000000.html?cid=ACK20170302002900881。
[4]《潘国平:<美韩共同防御条约>无合法性》,环球网,原文链接:
http://opinion.huanqiu.com/1152/2016-03/8767411.html。
[5]《详讯:韩军与乐天就萨德部署签易地协议》,韩联社网站,原文链接:
http://chinese.yonhapnews.co.kr/newpgm/9908000000.html?cid=ACK20170228001400881。
[6]《乐天在中国“麻烦”才开始》,江苏商报,2017年3月3日第03版。
[7]《旅企纷纷下架韩国游产品》,北京商报,2017年3月6日第04版。
[8]《韩大批化妆品上中国未准入名单 或因受萨德牵累》,韩联社网站,原文链接:
http://chinese.yonhapnews.co.kr/newpgm/9908000000.html?cid=ACK20170110003300881。
[9] Peter Van den Bossche, The Law and Policy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3, p.290-291.
[10]《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链接:http://fta.mofcom.gov.cn/korea/korea_special.shtml#2F。
[11]《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链接:https://www.wto.org/english/docs_e/legal_e/gatt47_01_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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