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三方国家的专属经济区内进行非法、未报告和未管制捕捞活动的情况下,船旗国的义务是什么?(中英对照)

——WHAT ARE THE OBLIGATIONS OF THE FLAG STATE IN CASES WHERE ILLEGAL, 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 FISHING ACTIVITIES ARE CONDUCTED WITHIN 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S OF THIRD PARTY STATES?

作者/编者:Wells
作者单位:
创作年代:
出处/来源:Wells
学科分类:海洋法学
文献语种:中英对照

摘要

专属经济区内的国际渔业法律制度由LOSC管辖,其关于专属经济区的规定已被视为结合到习惯国际法中。LOSC第56(1)条规定,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拥有“主权权利以探索和开发、保护和管理海底附近水域、海底以及底土的生物或非生物自然资源......”在行使这些主权权利时,沿海国可允许其他国家的船舶在其专属经济区捕鱼。如果沿海国无法捕捞根据LOSC第61(1)条规定为其专属经济区设定的允许捕捞量的全部,则必须允许其他国家的渔船捕捞其可能的捕捞盈余部分。外国船舶可以根据直接从沿海国获得的许可证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捕捞,或者更常见的是根据沿海国与其船旗国之间允许外国船舶进入沿海国专属经济区捕捞的协议(如此协议在下文称为准入协议)。无论外国船舶根据何种方式进入沿海国专属经济区捕捞,在捕捞时其受到沿海国立法管辖权的约束。这是因为上述和第62(4)条规定的沿海国主权权利,第62(4)条列出了一份沿海国管理其专属经济区内的外国捕捞可能采用的法律和法规的非详尽清单。此类法律法规必须与LOSC“一致”,并且必须就其存在 “适当通知”。

关键词: 海洋 海洋法 国际海洋法 专属经济区 管辖权 渔业 外国捕捞

正文

备注

文献为word格式,中英对照翻译,全文共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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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三方国家的专属经济区内进行非法、未报告和未管制捕捞活动的情况下,船旗国的义务是什么?(中英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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